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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施工款与材料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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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施工款与材料款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9日,被告A(发包人)与被告XX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建设面积25773.00平方米,层数十七层,结构形式框架,工程性质民用-公用建设;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10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价为51,223,928.42元。合同签订后,XX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6年8月16日,原告B(挂靠方)与XX建设公司(管理方)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XX工程项目;工程造价397,000元;工程地点为XX市XX区XX路XX市养老院;本工程B向XX建设公司缴纳合同总价款23%的管理费,管理费共计91,340元,每次建设方拨款到账交纳当期管理费,管理费按每次拨款到账金额的23%收取。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施工款与材料款纠纷案例2016年8月31日至9月3日期间,A与XX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联系单),联系事项为:应设计单位要求)将楼体外框线进行亮化,具体施工部位等详见附图,A、XX建设公司及监理单位均签字盖章。2016年8月16日,B开始施工XX工程项目,2017年4月工程竣工。现A已实际使用该工程,但并未支付工程价款。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鉴定工程造价为333,029.35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B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给原告施工款与材料款总计4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被告XX建设公司与被告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后,该工程发生增项,即XX工程项目。虽然A与XX建设公司就工程增项签订了工程洽商记录,但在该记录形成之前,原告B已与XX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挂靠协议》,并且B已开始施工,由此可见,B系借用XX建设公司企业资质承揽的案涉工程,并且A知晓B借用资质承建工程,且认可由B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任务。因此B与XX建设公司系挂靠关系,B与A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因B与XX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B主张XX建设公司支付施工款与材料款44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故B享有直接与A进行结算工程款的权利。B主张A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的请求,依据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支持333,029.35元。关于A辩称对诉争工程的工程款数额需由市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结算。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故A的此辩论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工程款333,029.35元;二、被告C不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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