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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日,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A签订《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承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1#-4#楼即配套地库、商业楼(实际施工的为XX5#-11#楼及配套地库、商业楼,建筑面积为41304平方米,工程总价为66086400元。)2013年4月27日,A发布文件,决定由C担任AXX分公司负责人、戴XX担任AXX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沈XX担任AXX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徐XX担任AXX分公司经营负责人、石XX生担任AXX分公司质量负责人、陈XX担任AXX分公司安全负责人、沈XX担任AXX分公司劳务负责人。2013年9月3日,A山东分公司与B签订《工程项目履约协议书》,该协议书所载建设单位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A、承包商为B,约定A承揽的XX5#-11#工程由B具体组织实施。其中约定规费收缴包括2项:1、甲方按项目结算收入收取总分包服务费、风险履约金、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7%。2、各项规费的收缴方式为:按实际完成施工产值每月预缴,项目结算完时,乙方提供项目结算书,一并结算余款。BC签订了一份内部履约责任书,双方对XX5#-11#楼及配套地库、商业楼施工过程中的立约方(B)的职责、接约方的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借贷管理、代收代缴、上缴费用、收取技经人员费用XX准、违约责任及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上缴费用包括5项:1、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注册所在地及工程所在地按地方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个人调节税为0.6%。3、红利税为0.3%。上述1、2、3项如果国家或地方政府有XX规定的,则按XX规定执行。4、接约方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规定足额交纳职工社保费。5、管理费为2.7%(其中上交集团公司1.7%)。上述百分比均已发生额为计算基础,费用在支付进度款时扣除。上述内部履约责任书未载明时间。2013年9月3日B签发《项目经理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B承接的上述工程委托曹XX为项目经理,全权代表B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部事宜。B对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与本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和其他各项活动予以认可并提供担保,并对A山东分公司负责。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AX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包的工程范围包括XXXX府小区5-9号楼及相应地下车库、10号楼、11号楼换热站和门卫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7184181.27元。同年11月AXX公司又签订5-11号楼及配套地库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程价款为66086400元。合同签订后,A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施工。该判决还确认:AXX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XX公司双方共同确认A已完成工程造价为36699731.67元并对该工程造价予以认定。XX公司已支付工人工资213万元,还应当支付工程余款34569731元;对A主张要求XX公司支付2014年11月30日前利息5315331元予以认定;对A主张的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3869958.4元予以认定;对A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并判决:一、A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于2015年11月20日解除;二、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A工程价款34569731.67元,支付2014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531533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A停工期间的各项损失3869958.4元;四、AXXXX府小区5-11号楼及相应地下车库、换热站和门卫工程拍卖或者折价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A山东分公司和B签订《工程项目履约协议书》、BC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所涉工程内容与上述判决中确认的A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同。原告与两被告均当庭确认涉案工程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利息等均按该判决确认的数额计算。A在本院审理(2017)鲁XX民初1365号案件时,A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其理由为:CA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的基础合同关系,其只是与B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关系。2015年1月31日,CB申请资金时,B回复C:该项目已授权给陆XX,具体事宜请与陆XX联系。2015年2月5日,C再次申请资金时,2015年2月10日B再次回复C:你所发邮件已收悉,现再次回复一次,你所承建的项目授权委托人已变更为陆XX,具体事宜请与陆XX联系。2015年3月24日A由张XX发给C“关于召开2015年工作会议的通知”所载,沈经理:山东公司定于2015年4月1日8:30召开年初工作会议,请准时参加。以下是你们项目上参会的人员,请分别告知,我就不一一通知了。参加人员包括:闻XX董事长、C承包商、曹XX项目经理、孙XX项目经理、陆XXXX负责人。CA出具的承诺书所载:本人C通过与B分别签署《内部履约责任书》,承包XX都汇、XXXX府项目”。现本人就承包“XX都汇、XXXX府项目”中的有关事项,承诺和确认如下:1、本人承诺并确认:A在协助本人启动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XX府项目被拖欠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为本人所垫付的律师费(律师代理合同以A名义签订)、诉讼费等已经本人同意,均由本人承担,并且A有权在上述诉讼案件中执行到的工程款中径行扣除。2、本人承诺并确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本人无条件承担承包“XX都汇、XXXX府项目”中的盈亏后果,不向A转嫁任何承包经营风险。(公司原因除外)特此具函承诺和确认!本人C通过与B分别签署《内部履约责任书》,承包XX都汇、XXXX府项目”。现本人就承包“XX都汇、XXXX府项目”中的有关事项及请求以A的名义起诉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款等承诺和确认如下:1、本人自愿要求以A的名义,即作为原告,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XX府项目被拖欠的工程款,并确认该案民事诉讼的所有法律风险及其裁判结果,全部由本人承受。2、本人自愿承诺并确认:如果本人要求以A的名义,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起诉XXXX置业有限公司追索XX都汇住宅一期工程被拖欠的工程款,相关民事诉讼的所有法律风险及其裁判结果,也全部由本人承受。3、本人承诺并确认:A在协助本人启动上述诉讼过程中,为本人所垫付的律师费(律师代理合同以A名义签订)、诉讼费等已经本人同意,均由本人承担,并且A有权在上述诉讼案件中执行到的工程款中径行扣除。4、本人承诺并确认:本人在承包“XX都汇、XXXX府项目”中对外所借的民间借贷资金,系本人的个人债务,概与A无关。5、本人承诺并确认: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本人无条件承担承包“XX都汇、XXXX府项目”中的盈亏后果,不向A转嫁任何承包经营风险。(公司原因除外)特此具函承诺和确认!C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所载:C聘用企业为AA),签发日期为2008年2月27日。C的参保人员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所载C的缴费单位为AA)。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C2014年10月份的荣誉证书所载:经推荐、认定,你负责建设的康达鑫都汇工程被评为XX市施工现场XX准化管理样板工地。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1份所载:AXXXX律师事务所及C的三方律师代理合同,AXX律师事务所双方确认律师代理费为1300000元,AC的律师费负担,由AC另行结算,与XX律师事务所无关。关于AB支付XXXX府小区工程的款项。AB称支付的款项为14689244.81元,是截止到2019年1月22日的款项,对于2019年1月22日以后发生的款项没有在本案中反诉;C称两被告支付了34026883.76元,且2018年12月份以前发生的数额也不对,因为有的账没有调过来。庭审中C提供网上截图证明,两被告已经关闭了双方统一做账的平台,法院限两被告打开平台权限,让原告核实相关账务,被告A2020年2月12日的书面回复中称,以恢复了C挂靠施工的XX府项目会计沈XX的登录XX集团的财物平台权限,但原告称现在虽然已经登录该平台,但数据已经被改动。因原告无法列出被告付款的确切明细,两被告也未提交其在本案所涉工程中向原告付款的全部付款明细及款项,故AB支付XXXX府小区工程的款项,法院以原告庭审中提供的付款明细所载数额34026883.76元为准。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CA的法律关系问题。二、关于C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价款总额问题。三、关于AB因涉案工程支付款项的法律属性。第一、CA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原告认为被告A承揽了涉案工程以后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转包,是指承包人承接工程项目后,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实际施工,承包人本人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转包法律关系形成于转包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即先有建设工程再转包。挂靠,即借用资质,是指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承包人往往向挂靠人收取一定管理费或挂靠费。挂靠关系形成于名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即先挂靠再承接工程。本案中,CAB的法律关系符合转包关系特征。首先,从涉案相关合同的签订顺序来看。被告AX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才与原告签订了内部履约合同。通过原告系被告A聘用的一级建造师、且原告的投保单位为A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系A的员工,这也是原告与A签订内部履约合同的基础。原告与A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从形式上看是内部承包,从其履行方式看,原告所承担的义务除了AXX公司所签订合同全部义务以外还加上了向A缴纳规费的义务。其次从合同履行方式来看。一是从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来看,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均是由A收取,涉案工程中向其他分包人支付的款项均是由A支付,即使原告投入的款项也是先汇入A,然后由A向外支付。二是涉案工程一直在A的掌控之下施工,并非由原告C掌控,原告C仅对A负责。涉案工程的所有管理人员包括AXX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均由A任命,所任命的人员对A负责。三是从A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任命XX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可以确认,涉案工程并非C挂靠在AC自己全部管理,而是由A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停工审批、结算收款等对外事务方面由A主导控制、组织工程施工。三是从双方内部履约责任书来看,C直接对B负责,BA负责。四是(2017)鲁XX民初1365号案件,ACA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的基础合同关系,其只是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这说明A自己没有认为其与C之间是挂靠关系。五是在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AXX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对法院确定的该事实和合同的效力没有异议,这足以排除A所称的C与其是挂靠关系。被告称C自行承揽工程后挂靠在被告处施工,AXX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CB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之后,属于倒签合同,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中A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将承揽的工程以与其子公司B签订内部履约责任书的方式交由B施工,B又通过与C签订工程项目履约协议书的方式交由C组织施工,这种关系并非挂靠关系,而是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转包),双方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第二,关于C实际施工的涉案工程价款总额问题。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中确认的A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A所施工的工程全部由C施工,虽然双方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无效,但其结算条款应当按照约定计算。CB的履约责任书中约定了代收代缴、上缴费用、收取技经人员费用XX准明确了双方的结算方式。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判决确定的XX公司支付给A的工程款34569731.67元、支付2014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5315331元、XX公司赔偿A停工期间各项损失3869958.4元,并且原告同意按照两被告对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日期计算的各项利息数额,即:自2014年11月30日至XX公司判决生效之日止(2016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3371268.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利息为13115785.92元(4670754.76元+7751534.62元+693496.54元)。因本案中A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将承揽的工程以与其子公司B签订工程项目履约协议书的方式交由B施工,B又通过与C签订内部履约责任书的方式交由C组织施工,故C按照上述总额60242075.93元(34569731.67元+5315331元+3869958.4元+3371268.94元+13115785.92元)作为计算两被告应付款项总额的主张,予以支持。第三,关于AB因涉案工程支付款项的法律属性。在涉案的工程中,确认ABXXXX府小区工程支付的款项为34026883.76元,原告称系工程款,两被告称系原告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B之间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两者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条款因该责任书无效亦归于无效,因此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款项34026883.76元应当作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尽管双方签订的内部履约责任书无效,但是在双方结算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上交规费的比例计算。即上缴费用应以60242076.04元为基数计算个人调节税0.6%为361452.46元、上缴红利税0.3%为180726.23元、上缴A管理费1.7%为1024115.29元、上缴南通B管理费1%为602420.76元,合计上缴费用2168714.74元,上缴税金以60242076.04元为基数按3.49%为2102448.45元,以上合计4271163.19元(个人调节税361452.46元+红利税180726.23元+B管理费1024115.29元+A管理费602420.76元+税金2102448.45元)。原告要求兑除在诉讼中A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人130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款项为20644028.98元(60242075.93元-34026883.76元-4271163.19元-1300000元),原告主张请求被告支付19865359元,本院予以支持。A已经向XX公司主张权利并经法院判决,C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关于被告XX反诉要求C返还其支付的款项14689244.81元,应抵作应付工程款,故其要求返还该款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案件受理费140992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54968元、保险担保费27000元,共计227960元,由被告AB负担。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A、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C工程款19865359元及利息(以1986535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两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被告A的反诉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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