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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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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支付劳务费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劳务费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劳务费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劳务费纠纷--2013年被申请人B从G手中承接了无限极在XXXX工业区生产基地项目的幕墙工程,B将幕墙工程检测中心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申请人D。D按B指示进场施工,2014年项目完工。B陆续通过现金方式给付D工程款20万元后,未再给付。从2015年至D起诉前,每年多次向B催要劳务费用,B总以G未结算完毕、自己太忙等理由拒绝与D结算,拒绝支付。2019年D通过G的内弟王治宝(项目现场总负责人)了解到涉案项目已结算完毕并已支付给B70%的工程款。D再次找到B并告知已从G处得知结算完毕的事实,B才同意与D结算,最终确认D的未付工程款为33万元,并同意为D出具授权书(证据3、证据4),D手写一份草稿(新证据2),B在草稿上进行了补充,后B打印出授权书并签名,在D拍照后,B又将授权书原件撕毁。2021年4月15日D起诉B及C要求给付33万元劳务费用。B当庭否认D为其分包人的事实,强调D是G分包的,并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一审法院以D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由驳回D诉讼请求。三、未提起上诉的理由。一审判决送达后,A现有证据未被采信,且又没有新证据,贸然上诉必然增加损失,考虑再三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D无意中发现手机留存了与B的短信记录,时间是从2015年至2017年的,内容是向B催要工程款,B从未否认D不是自己分包的事实(新证据1)。此外,在D起诉B一审庭审休息时间,D与G通话录音也证明D是从B手中包的活,与G无关。另D又在记账本中发现了2020年12月25日与B结算并由B出具授权书当天的授权书草稿(新证据2),D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项目为D从B处分包并欠付33万元劳务费用的事实及D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生效判决的错误。1.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交付工程日起,案涉项目于2014年5月交付,D主张按此时间点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已过诉讼时效为适用法律错误。2.D新发现的证据,结合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D为B分包的劳务施工方,B从未提出异议,证明授权书形成的真实性,欠付的工程款为33万元,且未过诉讼时效。D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1)X0804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33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给付日按银行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对新证据中B的笔迹进行鉴定。4.一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劳务费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被申请人B在一审审理时提出了该抗辩,一审对此进行了审查,因再审申请人D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对被申请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予以支持,并无不当。D一审判决作出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以有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未超期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不应支持。关于其他证据。经审查,不能充分证明D与B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及欠款具体数额的事实,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足以提起再审程序的新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D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条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劳务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D的再审申请。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筑工程合同劳务费纠纷--济南建设工程劳务费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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