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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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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A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B与XXXX电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系伪造,与原件不符。二审判决根据后续费用说明认定E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中载明的E为XX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相矛盾。A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班组建设记录、四措计划等证据能够证明A是实际施工人,二审判决以前述证据系A单方制作,未经其他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由而不予采信有误。A收到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二审判决关于A收到830余万元工程款与支出仅85万余元存在明显差距的认定是错误的。B、XX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并非全是支付案涉工程款,且在工程竣工前已支付1000余万元工程款不符合交易习惯和合同约定。F、G是B案涉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一、二审判决认定F、G支付给A的款项为个人经济往来有误。一、二审判决在证据认定上,对A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对B不利部分未作认定和阐释,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根据A的申请调查收集与本案客观事实相关的证据,程序错误。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A主张由B向其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停工损失能否成立。

B将其承建的XX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XX公司(已注销),XX公司派驻E(已故)施工队参与该项目建设,A系E施工队下属的施工班组组长。B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XX公司并向其支付了相应款项,XX公司提交的记账凭证和付款凭证亦证明XX公司向E支付了劳务费,XX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认可该公司与B、E之间的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毕。A主张E通过转包取得案涉工程后,以收取8%管理费为条件,将工程交由A实际施工,但A与E之间未签订合同,A亦未提交向E支付管理费的相关证据。相反,A提交的四措计划载明其为基础工程施工一队队长,A提交的工资汇总表显示其每日领取工资,A在一审法院2017年12月6日证据交换笔录中称案涉工程是以E的名义做的。A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B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其要求B向其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停工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A如认为与E之间存在未结算的工程款项,可另行依法解决。此外,A主张B与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系伪造,一、二审判决隐瞒对B不利的证据,均无事实依据。A申请二审法院向发包人、监理单位、B工作人员调查案涉工程由谁组织施工并调取相应签证等施工资料,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并无不当。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做出裁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方面的律师谈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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