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A申请再审称,新证据《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足以证明B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错误,且程序违法。A已按照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B提交书面意见称,对A提交的《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真实性不予认可。XX公司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和出具报告的资质,其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系双方达成结算合意的结果,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原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正确。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用于配合A报建备案,实际工程款应按照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及最终确定工程量、价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A尚欠工程款本金51086386元。 裁判理由 A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根据A提交的《委托担保合同》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其系自愿为XX县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提供反担保。A应当知晓B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的情况,也并非不能从XX公司处取得上述材料,但其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以此提出抗辩,也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亦非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或原审期间不能取得,不符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若XX公司与B在行使权利时产生冲突,其仍可依据上述材料另行解决。 A主张XX公司不具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资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补充意见不是A和B共同委托而出具,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XX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XX县XX商贸港工程项目审计及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的协议》第二条,A、B已经就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造价审计等问题作出了安排,双方已就工程款结算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并共同委托XX公司进行造价审计。A时任法定代表人D也表示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果无异议。故原判决将XX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并适用本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驳回A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A主张根据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其已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做出裁定。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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