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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工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要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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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工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要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工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要工程款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工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要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工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要工程款纠纷--A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民事裁定,将本案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由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关于实际施工人的问题。B从轨道交通承包了该学院新校区二标段和四标段工程后,B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上述工程委托给G负责管理施工,根据《C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和(2019)XX06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以及《外立面、圆柱外包铝板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的内容,证明G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此后,G以B的名义与A挂靠的XX公司签订《外立面、圆柱外包铝板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施工项目为外立面、圆柱等外包铝板制作及安装工程。事实上,该工程项目由A实际施工。根据《班组人工费支付明细》、《外立面、圆柱外包铝板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承诺书》以及《外包铝塑板工程量对账结算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由A进行施工及被拖欠工程款的事实。A作为实际施工人是不争的事实,并得到原审法院确认。其挂靠XXXX铝合金结构公司(XX公司)对B分包的涉案项目进行实际施工,并交付使用。A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B主张工程款。原审法院仅以A与XX公司无挂靠协议为由,驳回A起诉,于法无据。2、关于维权中心付款计划的问题G与B系内部承包关系,涉案项目由G负责,G系实际承包人,但该内部承包关系是G与B内部关系,对外仍是代表B。而B在维权中心给A出具的付款计划中载明,“本次支付180000元,尚欠金额192920元。”该内容足以证明B与A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审法院认为A与B或轨道交通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于本案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3、关于另案与本案事实一致,但结果不一致的问题。A与另案(2019)XX019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的当事人H,同系B承包建设的轨道交通新校区三、四标段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只是施工的具体项目不同而已。在工程结束后其二人一起到B项目部索要工程欠款,一起到农民工维权中心维权,一起到工程建设单位轨道交通维权。后又都到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B和轨道交通索要工程欠款。可是法院的裁判结果却不相同。这样不同的裁判结果让A不能理解和接受,同时也造成了法院的同案不同判的错误事实。4、关于A已支付工程队劳务报酬的问题。A与K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7)XX01民终8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A给付K劳务报酬20万元。在该份判决中,亦查明A与B存在口头协议,分包该工程的铝塑板安装工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与给付劳务报酬的(2017)XX01民终8787号民事判决的审理法官系同一人。但两份判决存在矛盾,有损A合法权益,给A造成损失。综上,A作为实际施工人,现已实际施工完毕涉案项目,且已交付使用。但B尚欠工程款192920未予支付,造成A损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规定提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工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要工程款纠纷--A称其系挂靠XXXX铝合金结构公司名下与CXX铁路机械学校项目部签订了《外立面、圆柱外包铝板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XXXX铝合金结构公司未参与本案诉讼,相关事实无法查清。A又称其从G处承包的铝塑板工程,G系挂靠B名下从D处承包的工程,但G也未参与本案诉讼,无法查清A与G及三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看,A与三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对三被申请提起诉讼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另案H一案认定,H与CXX铁路机械学校项目部及G妻子L签有书面协议,故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不完全一致,裁判结果亦不能机械参照类同。A可就其损失依据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工程挂靠关系的实际施工人要工程款纠纷--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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