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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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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XX会馆工程由原XXX委托A施工,A与原XXX虽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A已经提供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系由原XXX委托A施工,且A已经施工完毕,案涉工程款应由原XXX、原XXXX国际风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承担。二审法院认定:“对于本案争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问题,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一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工程的装修设计由XXX委托A完成,并由XX管委会支付A设计费10万元。A在承包涉案工程之前,XX管委会曾进行过关于XX会所设计方案的征集,A在提交了设计方案之后,XX管委会采纳了A的设计方案并支付给A10万元设计费,尔后由XX管委会项目牵头人L(原XX管委会主任)联系A,并由XXX将涉案工程发包给A,A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XX管委会支付A10万元的转账凭证及当时设计效果图和最后施工所采用的效果图。关于案涉工程设计、委托施工过程,证人张某、任某已经在二审庭审中出庭作证,详细陈述了2011年XX管委会委托A设计、施工的详细过程,在此期间所有设计、施工方案均由原XXX局长K实际负责,并经原XX管委会L实际确认,全部设计、施工过程均由A工作人员与原XX管委会、XXX领导、工作人员对接完成。此外,在2014年XX市纪委因为修建XX会馆的事情调查过XX管委会,原XXX工作人员E从A处借走XX会馆装饰工程竣工图,共10册,并出具借条注明市纪委用。同时A当时的总经理F多次配合调查,纪委应有记录。2、案涉工程由原XXX委托A施工,工程签证单上有原XXX工作人员E签字确认,应视为XXX委托A施工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签证及工程款结算均是由A与XXX、XX管委会完成,案涉工程签证单上均注明工程名称:XX会馆工程;建设单位:XXX;在建设单位签署意见上均有原XXX工作人员E签字确认。经A调查了解,E现在XX建设管理中心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在一审庭审过程中A已经明确说明E的具体工作单位,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B和C核实E的身份,第二次庭审过程中B和C对E现为XX建设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身份予以确认,因此,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E现为B和C单位工作人员,E原系XXX工作人员的身份明确,可以确认其在签证单上的签字应为代表XXX,此事实可以充分说明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是原XXX,与D无任何关系。工程签证单做为确认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材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系该签证单上已经注明建设单位为XXX,其中E身份也已经确认为原XXX工作人员,E的签字可以代表XXX,其法律后果应由XXX承担,原审法院对此重要证据未予采信,认定事实错误。3、案涉工程由XX管委会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充分说明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原XX管委会和XXX。A提供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该项工程结算的项目负责人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G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也到庭作证,说明XX会馆工程由XX管委会委托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的过程,说明XX会馆工程结算是由XX管委会委托进行,该审计过程中XX管委会工作人员均全程参与了审计过程,且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真实有效,案涉工程发包人应为原XX管委会和XXX。4、A与原XXX之间的往来邮件可以说明案涉工程由XXX发包给A。A提供了在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向XXX及XXX局长K发送的电子邮件,说明案涉工程由原XXX实际发包给A。A提供的证据充分说明案涉工程系由原XXX委托A施工,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B和C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案涉工程由D建设,更不能说明D将案涉工程发包给A,即使2012年9月以后D取得了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施工手续,D也与A无关。1、首先,B和C提供的D相关证件、材料均为复印件,不能证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其次,即使上述证件是真实的,D取得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2012年9月,在D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A在2011年11月2012年7月间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此事实充分说明A完成案涉全部工程时,D并非是案涉工程的权利人,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委托单位。D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均在A实际施工完成之后,也充分说明D不可能存在委托A施工的情况。2、A施工期间,D曾向A汇过部分工程款,但当时D一直是以案涉工程土建工程施工人的身份出现的,案涉工程是由XXX和XX管委会委托A施工,A与D之间不存在发承包案涉工程的关系,D的汇款行为只能视为D接受XXX的委托,代XXX支付部分工程款,不能证明D是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三)原XXX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债权债务应由C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C及B提出XX管委会债权债务应由XXXX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承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经代理人到C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中共XX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XX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查询,XX管委会已经于2018年被撤销,撤销该机构的文件为2018年6月6日XX编办发(2018)94号《关于XX市开发区(园区)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根据2014年5月3日《市编委关于XX开发区与XX区(XX新区)合并后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设置的批复》(XX编发[2014]4号):“(二)调整XXXX管理委员会(XX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仍为区政府派出机构,副局级建制。管委会内设机构14个,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之规定,XX管委会原是C的派出机构,现XX管委会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应由C承担。(四)C、XX区城建局应承担给付A工程款8316229元及利息的义务。案涉工程竣工后,XX管委会委托XX天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期间A与XX管委会各自提供了审计相关材料,并共同参与审计过程,2013年3月22日XX天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确定XXXX会馆内、外装饰及设备安装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22816229元,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加盖审计机构公章。A认为,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A与XX管委会均共同参与并提出意见,该审计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C应承担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A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X01民终12534号民事判决书及XX市XX区法院作出的(2019)X011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2、请求再审法院将本案指令再审或改判B和C共同支付A工程款8316229元、共同赔偿A利息损失766998.59元(以83162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1月1日暂算至2018年12月1日止,余下款项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时止);3、一、二审诉讼费由B和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A主张案涉会馆工程系由原XXX委托其施工,但其未提供与原XXX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所提供的转账凭证、《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往来邮件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原XXX就案涉工程存在合同关系。其次,案涉工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由D于2012年9月5日拍卖竞得,且D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之前即在该地块上建设“XXXX会馆”(原XX会馆),A亦在施工过程中收到D给付的14500000元,可见无论是案涉工程的权利人还是工程款的付款相对方,均非原XXX,A主张D向其付款系受原XXX委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与B及C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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