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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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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遗漏基本事实,其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仅认定E系协调员身份,未能查明E从发包方C直接承包工程,系遗漏债务承担人,E与C对本案均应承担责任。(二)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工作内容、工时、报酬缺乏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除了提供D出具的《欠条》和《停工报告》外,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案涉项目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事实。且D在劳动仲裁笔录中自认仅认识G、H,故D如何在欠条中确认被申请人的工作量和报酬?原审此节事实均未查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劳动监察大队中自述系G招用。(三)原审遗漏重要事实。工人款项是E汇款给D,D汇款至F,其后支付给农民工。本案关键证据系D单方出具的欠条,而本案中D并未出庭,对其欠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又无法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二、原审申请人提供新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裁判,向法院申请调取未被准许。申请人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受案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与D涉嫌对申请人的刑事诈骗,该涉嫌犯罪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纠纷的责任承担。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劳动合同纠纷,原审适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第一条明确适用范围为形成劳动关系,故依据该规定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例--本案案涉工程系C作为发包方与A作为中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所述E直接从发包方承包工程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提出D所出具的《欠条》、《停工报告》事实不清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欠条》的相关证据,原审据此确认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D涉嫌刑事诈骗犯罪一节,因无证据证明B与D已经构成诈骗犯罪,且也无证据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该项主张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用工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因转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案涉工程A作为承包方,存在违反上述规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合法用工条件个人的事实,故原审判决A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拖欠官司律师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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