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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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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一、工程验收证据问题。经A再三核实,B2012年11月15日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非本案钢结构工程的验收报告,而是A与C土建工程的验收报告签订于2012年9月5日,工程内容为:1#检测中心维护结构、楼梯基础、维护基础部分结构、楼层板,承包范围为土建施工,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全一致。B涉嫌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原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二、合同效力及B资质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A与B没有合同关系,B没有诉、讼主体原告资格,A是通过投标中标程序,才选定有资质的C作为施工单位,因此,B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挂靠不合法,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B不具有合法诉讼原告资格。B无施工资质,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一审于2019年7月15日和10月31日开庭审理,依法追加第三人C,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B及C认为A欠款7年之多,已经违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A在一审的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主张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无论是B还是C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A追索该笔工程款,B及C已经主动放弃了该债权,已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应当依法驳回B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以常理判断是否主张款项是不合法的,常理不能替代证据,是否过诉讼时效以证据为准!综上所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A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由B承担。

B提交意见称,一、关于A提出的工程没经合法验收及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5月6日,B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即出具“主体工程验收报告”并要求双方工程主管代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但A故意拖延不组织验收。由于A的检测中心当时处于项目下马状态,为了拖延工程款迟迟不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又因其拖欠设计费及监理费,故设计院和监理公司也不予签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012年11月15日,施工人再次作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请A及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该报告已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盖章予以确认,A由其工程现场负责人D签字,但仍不加盖公章。二、关于主体资格问题。B是具有钢结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并非A所言的不具有资质。案涉1#检测中心由B实际施工A是完全知情和认可的。A与C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B的法定代表人F签名,2012年8月18日,A总经理E欲变更工程项目,直接发函给B,双方往来技术联系单及XX经济开发区召开的1#检测中心钢结构工程洽谈会纪要,也都由E和F共同参与的。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2年末,B工程竣工后,一直向A主张全额工程款,截至2015年10月A陆续给付1258万元,工程下马荒废后,工地主要人员均撤回香港总部,余欠款115万元不再给付,且没有再来XX露面,从2016年、2017年、2018年B只能给A留在XX的施工代表D打电话催款,但D总以各种借口让我方一等再等。综上,请求驳回A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关于A主张B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非本案钢结构工程的验收报告,涉嫌提交虚假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B挂靠于C,经中标取得A专用仪器检测中心1#、2#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签订后,B如期施工并完工。2012年11月15日经A、C、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XX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B验收。截至2015年10月份A给付工程款1258万元,尚欠工程款115万元未付。B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验收说明、验收报告、明细账、C情况说明、函、会议纪要等证据。A现主张B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非本案钢结构工程的验收报告,涉嫌提交虚假证据,但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A主张B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及B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二审法院对其该二项抗辩理由已经进行了阐述,论理充分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相关法条

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例--裁定: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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