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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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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支付劳务费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2日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B签订了《XX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厂内环境升级改造(围墙及大门改造)工程(大门XX标段),工程地点:XXXX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承包方式:除甲方供材外、乙方包工包料,合同暂定总价:3,131,305.00元,含税金3%,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该合同书第7条写明“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020年9月17日原告B将《XX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C,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厂内环境升级改造(围墙及大门改造)工程,工程地点:XXXX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暂定总价:652,000.00元(不含税价格),承包范围:XXXX废钢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装修及守卫室室内外工程,预计工期为15天,该合同书第四条写明“…本合同中对于该工程量确认最终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进行结算。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单价按每平方米450元包死价格进行计算…”。

2020年9月18日,被告C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D,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厂内环境升级改造(围墙及大门改造)工程,工程地点:XXXX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暂定总价:652,000.00元(不含税价格),承包范围:XXXX废钢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装修及守卫室室内外工程。该合同书第四条写明“…本合同中对于该工程量确认最终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进行结算。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单价按每平方米450元包死价格进行计算…”,预计工期为15天。之后,被告D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D同意将2020年9月18日同C签订的工程名称为装饰装修工程厂内环境升级改造(围墙及大门改造)工程(包括XX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将合同约定价款450元/平方米调整为420元/㎡,单价内容含所有与大门及外墙装修相关的项目扫地出门,室内装修单价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同时工期确定为:废钢厂大门2020年10月28日交付,制氧厂大门2020年10月30日交付,该工期约定不含内装时间,西北门2020年11月7日交付,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工程逾期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逾期天数以合同约定总金额为基数,按日0.3%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1月13日,被告C与被告D签订《协议书》,协议写明被告D不在施工西北门工程,交由被告C自行施工,直至工期结束。2021年6月21日,被告C与被告D签署《厂内升级改造(围墙及大门改造)工程结算单》确认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合计工程总量为1,312.76平方米,故结算总值应为1,312.76平方米*420元/平方米=551,359.20元,废钢厂大门按约定工期完成,制氧厂大门按约定拖期15天。

2020年9月18日,被告D将该项工程转包给被告A,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厂内环境升级改造(围墙及大门改造)工程,工程地点:XXXX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西北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暂定总价:266,000.00元,承包范围:废钢厂大门、制氧厂大门装修守卫室室外保温,钢挂工程,该合同约定按每平米380元包死价格结算,工期为12天(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30日)。该工程由被告A雇佣工人进行实际施工。之后,被告A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A同D签订的工程名称为装饰装修工程厂内环境升级改造围墙及大门改造工程扫地出门,承包XX废钢大门、制氧厂大门”,保证工期:废钢厂大门2020年10月27日交付,制氧厂大门2020年10月29日交付。

另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B负责人K按照被告C的要求,在2020年9月18日和2020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给被告D转账325,000.00元、100,000.00元,合计425,000.00元,并由被告D出具收条。同时庭审中第一被告C自认其从原告B处收到11,200.00元工程款,故该工程原告B共计支付工程款436,200.00元。被告D收到工程款后,将部分工程款分数次支付给被告A,但被告D与被告A就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产生争议,被告A未能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后部分农民工向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经该大队调查,该工程确实出现了工资拖欠行为,认定原告B和被告D、施工队伍出现较多争议,账目混乱,因原告B是该项工程的承包方,该大队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责令由原告B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B于2021年2月5日将款项转入XX区人社局专用账户,并于同年4月20日在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监督下,将拖欠12人的工资款146,450.00元发放给农民工,原告B承担了手续费49.30元。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上述被告返还工程款43,3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后责令B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B清偿农民工工资后,可依法进行追偿。B并未与D、A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其与A或D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B提起诉讼要求A、D向其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A向B返还垫付的农民工工资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系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纠正。B虽与C签订了合同,但二审中B与C均明确表示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并未结算,在B与C对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对B要求C返还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B与C就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不能达成一致,B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一审判决:一、原告B与被告C、被告C与被告D、被告D与被告A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A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B垫付的农民工工资31,340.10元(436,200.00元+146,450.00元+49.30元-551,359.20元);三、被告C与被告D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0404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B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4元,由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由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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