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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后转包工程欠款案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后转包工程欠款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后转包工程欠款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E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D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地点:XX省XX市XX市。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6,904,458.76元,其中:(1)综合用房4,723,830.40元;(2)文体活动中心:5,758,751.89元;(3)水电气热设施:3,544,029.40元;(4)混凝土道路:449,904.44元;(5)围墙:1,664,951.15元;(6)营区广场改造:320,905.05元;(7)垃圾中转站:119,906.01元;(8)排污管线改造:322,180.42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307,928.00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135,000.00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工程进度支付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度支付。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落款发包人处加盖E公章,承包人处加盖D公章。D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反诉原告)C于2020年7月4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合作项目名称:E综合用房、文体活动中心及营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6,904,458.76元。约定:本项目由甲乙双方合作经营,乙方为实际施工方,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本合作协议期限:项目开始至结束。经济条款1.甲乙双方为合作伙伴关系,为表达合作诚意,在建设单位(第一次)拨付工程款到账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管理费,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金退回方式:同时满足以下几点,一年后无息退回(以最后时间为准)(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2)施工期间未因此项目给甲方造成损失。税金及转款1.甲方税务为查账征收,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由甲方代为管理,乙方选择第(1)种方式预交税费:(1)一般征收: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增值税抵扣的),乙方每次开具工程款发票时缴纳税金11.9%,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外地工程预缴的增值税不可抵扣),附加费不退。工程款及转款1.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汇到甲方账户后,经过甲方整体审批后(提交成本发票),其中90%款项需汇入材料经销商、劳务分包公司对公账户(3个工作日),余下10%款项可汇入乙方提供的账户(5个工作日)。2.建设单位拨付的每一笔工程款到账后,无论建设单位是否需要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乙方都需向甲方缴纳相应税金。4.在建设单位工程款未拨付的情况下,材料款由乙方先行垫付,待建设单位工程款到账后,先期垫付的材料款原路返还,材料款及税金必须以乙方本人账户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他人代汇,由他人代汇造成材料款原路返还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中标后乙方为实际施工方。2.甲、乙双方虽就本项工程达成合作,但在业务上仍为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4.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已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承担相应合同中作为施工方的所有义务,故乙方应仔细阅读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内开、竣工日期进场施工和竣工。10.本项目甲方不同意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仅同意将本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由甲方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以此解决相关保障农民工权益制度。12.乙方无签约权,不得伪造甲方任何印章(如:公章、合同章、项目部章、项目专用章等),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任何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派遣合同等,也不允许将工程再次分包、转包,否则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作期间,上述所有合同都需回到甲方公司使用甲方公章对外签订,合同价款由乙方先行垫付,再由甲方汇款至材料经销商,待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到账后,原路返还。13.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如建筑材料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农民工工资纠纷、工伤事故、租赁合同纠纷等一切由乙方引发的责任纠纷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予承担责任。如因诉讼等原因导致甲方对上述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留,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落款甲方处加盖D公章,乙方处签有C的名字及捺印。虽然C与D签订《协议书》时约定C对所承建的工程不得分包、转包,但C仍与合伙人被告(反诉原告)B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诉被告)A承建。A称其于2020年7月2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A提供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三份,证明其通过其女儿M一银行账户向B转款85万元,A称是招投标保证金,B、C则称是履约保证金,并称该笔款项待工程结算后予以退回。A称其于2020年7月25日按规定进行了工程报量,经过审定,第一进度的工程为3,003,276.23元。2020年8月11日,E将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B、C,但B、C未将进度款支付给A,导致A工地无法继续工程建设。此后,B、C要求A撤离施工现场并以46万元价格购买了A的施工设备和材料。2020年8月22日,B、C安排H进场接管工地。A认为B、C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与二人的合同关系,并要求二人及D、E连带支付给其工程款3,003,276.23元。A为证明其在前期施工中完成工程量的情况,向本院提供《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共计57张,证明其自开工至8月17日建设E综合用房、文体活动中心及营区配套设施工程量的情况,其中含应缴纳的税金247976.94元。A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B、C的合同关系;2.判令四被告支付工程款3,003,276.2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B、C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承担各项经济损失2,268,667.90元。2.诉讼费由反诉人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后转包工程欠款案例--B、C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以D名义承包工程后转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A,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双方均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而受益,故一审判决支持B、C预期利润18%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工人劳动和建筑材料共同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虽然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已经施工完成的建筑产品却不能适用返还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A退出案涉工程施工,B、C应当按照A施工工程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费用,扣除A应承担的费用外,B、C应连带向A支付工程款1,675,299.29元[3,003,276.23元-247,976.94元-1,080,000.00元]元。

关于D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A与D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B以自身名义转包工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A应向B、C主张权利。B、C主张的A挖断光缆的损失1,007,050.00元,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以他人名义承包工程后转包工程欠款案例--一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B、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A工程款1179345.42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A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B、C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20)X1481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二、B、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给A工程款1,675,299.29元。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B、C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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