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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商业包装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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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商业包装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商业包装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以下是商业包装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下旬,B的法定代表人E与A的经理F通过微信洽谈、协商XXXX街装饰装修业务。B先将包装合同电子版发给A,A修改后发给B,因双方都比较忙,未签订书面的包装合同。上述电子版包装合同主要约定,B委托A进行XXXX街包装,完工时间2021年6月10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40万元,预付款为合同额的40%即16万元,第二笔工程款为合同额的50%即20万元,第三笔款为合同额的10%即4万元。2021年5月27日,A开始进场施工。B分别于2021年5月27日、28日、6月7日向A分别支付工程款10万元、6万元、20万元,共计36万元。施工过程中,A预计案涉项目会亏损,与B协商工程款增加至52万,但B没有同意。2021年6月19日,A撤出施工现场,不再继续施工,A因此工程共计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385320.15元。次日,B找其它方继续施工,直至施工完毕,并向他方支付工程款172916.89元。B自述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XX公司、承包人为XX市尼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B从尼克公司承包此工程,承包价款为48万元。B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XX商业包装合同》;2、请求A赔偿B经济损失172916.89万元;3、要求A支付合同违约金8万元;4、A承担诉讼费用;5、开具已收工程款的发票。

A向一审法院的反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B支付A工程款25320.15元;2、由A承担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双方是否签订施工合同的问题。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合同文本,但双方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电子版合同给对方,对方收到并进行修改又发送给对方,应视为最终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并已按最终确认的合同版本实际部分履行,故应认定双方已签订施工合同。

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项目严禁转包,只能实行一次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本案中,B、A所述案涉工程由XX公司发包给尼克公司,尼克公司转包或分包给B,B转包给A,暂且不论尼克公司转包或分包给B合同是否有效,但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B转包给A,系法律上典型的工程转包行为,其施工合同一定是无效的。

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B陈述案涉工程现未验收合格,正在进行整改,且A也不能提供验收合同的相关证据,故A反诉B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其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中,B因相信合同有效进而能够依约履行合同,但A中途退场,未完成工程项目,进而导致另行找他人施工多支出工程款;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现双方约定工程款固定总价40万,B先后共计支付工程款532916.89元,损失132916.89元(532916.89-400000),故B主张的此数额范围内的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书缔约过失责任,故B主张A承担违约责任8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施工合同已被认定为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故B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B向A支付工程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收款方的A应向付款方的B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系收款方的法定义务,故B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拖欠纠纷律师谈商业包装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132916.89元;二、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B开具工程款36万元的发票;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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