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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欠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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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欠款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欠款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以下是商业包装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5日,A作为承包方(乙方)与B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名称:B承揽的便利店改造工程。三、承包范围:站房及便利店改造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及装修;五、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按实结算)方式计价,最终金额按业主审定金额为准。合同总价款为:分站计价。九、施工与验收:1.乙方按图纸及施工规范严格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有关部门检查、检验。2.工程完工后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3.质保期由乙方与甲方制定。十、结算方式:甲方按照甲方与乙方暂定的一个站的价格,每个站合同签订完毕后,预付乙方30%预付款,施工进度达到60%,支付合同价款30%进度款,施工完毕后甲方五日内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10%,其余款项以竣工结算为准,竣工决算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乙方决算总价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金需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完成。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及进度款,甲方按相应金额扣除15%管理费后,全额支付方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金额扣除15%管理费后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税负率。

同日,A作为承包单位(乙方)与B作为发包单位(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便利店装修)》,约定:一、工程名称及地点XX中国石油加油站。三、价格暂定总价:581629.44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具体付款方式依照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执行支付。

2017年,C(作为建设单位)、B(作为施工单位)出具XX加油站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确认单》。

2017年,A作为承包单位(乙方)与B作为发包单位(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便利店装修)》,约定:一、工程名称及地点中国石油XX加油站装修。三、价格暂定总价:20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具体付款方式依照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执行支付。

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17日,C(作为建设单位)、B(作为施工单位)、XX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XX加油站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工程确认单》。

2017年,双方确认B已支付A工程款449315.50元。对84043.83元是否为本案所涉工程款,B、A存在争议。

2019年5月15日,C(甲方作为建设单位)与B(乙方作为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查明,2020年6月12日,经委托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XX加油站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XX加油站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1年4月30日,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额为1323768.64元。其中确定部分1125329.71元;推断结论26970.76元(我单位从专业角度推断此部分施工做法应发生,如卫生间防水、炉渣垫层等);争议部分171468.17元(隐蔽工程现场无法核实,双方对施工做法不能达成一致,或图纸与工程确认单做法不同等情况)。

又查明,2020年5月,审核单位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审核结算书》、《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三审定案单》,XXXX加油站便利店改造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送审金额为372163元,审定金额为347735元,审减金额为24429元;XXXX加油站便利店改造工程的审核结论为送审金额为732524元,审定金额为722907元,审减金额为9617元。

2021年1月25日,C分别支付B承兑汇票347734元及722907元。

A、B就剩余工程款数额及给付问题协商未果,A诉至法院。A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B、C共同向A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费用874453.14元,并支付逾期给付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B、C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各项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本案所涉工程系B从C处承包后转包给A。但B作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故本案所涉的《工程施工合同(便利店装修)》属于非法转包,应属无效。而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不一致,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关于B主张扣除管理费的问题。根据A的庭审陈述及相关工程量确认单,B在施工过程参与了工程量的确认及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等,故可视为B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参照合同约定,B主张根据合同扣除管理费160596.15元,根据鉴定结论,B应向A支付工程款1163172.49元,现B已支付449315.50元,故B尚欠A工程款713856.99元。关于A主张C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的问题。C已根据审计报告足额支付B工程款,故C作为发包人不再承担责任。关于A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因A、B就工程款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故自工程款确定之日(即鉴定机构开具鉴定费发票之日2021年4月30日)应向A支付利息。关于A主张鉴定费问题。该鉴定费属于本案必要支出,故予以支持。关于A主张保险费的问题。因A的该项主张并非诉讼的必要支出费用,故不予支持。关于B抗辩已支付A84043.83元的问题。因A与B存在多个转包工程项目,故该部分转款不应计入本案。关于B抗辩鉴定结论中争议部分及推断部分存在异议的问题。因争议部分属于隐蔽工程部分,而隐蔽工程及推断部分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必然存在的部分与整个工程不能分割,故该部分鉴定结论应当计算在工程价款之内,对B的抗辩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便利店装修改造工程欠款案例裁判结果: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713856.99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A鉴定费24900元;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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