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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而签工程款欠条纠纷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而签工程款欠条纠纷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8日,B与案外人D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承包的部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XX广场C区8、10、13、14#楼及网点F、G和单体楼区域地下停车场及幼儿园工程转包给D,工程造价11700万元,包工形式为包工包料,载明工期为开工日期2014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8月31日。B与案外人E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其承包的部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XX广场C区(1#、4-6#、11#、12#楼及对应地下车库工程)转包给E,包工形式为包工包料,载明工期为开工日期2014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8月31日。G于2018年3月31日给A出具《工程款欠条》一份,载明A负责GXX工地B区8#、9#、10#、C区1#、4#、8#、10#、13#、14#、幼儿园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G共计拖欠A人工费工程款人民币105万元,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65万元。如延迟支付,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2‰计算收取每日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成为止。另查明,C与G于201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G于2018年8月1日死亡。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A提供的《工程款欠条》、B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仲裁申请书,一审法院调取的婚姻登记查询记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上述证明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一审法院审查,可以采信。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施工费用105万元,并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2%给付每日违约金至给付之日止(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A提供的G给其出具的《工程款欠条》,可以认定A从G处承包了XX工地B区、C区部分建筑物外墙保温工程,A提供的G出具的《工程款欠条》能够证明A与G就所欠工程款数额进行了结算,G对给付欠款期限作出了承诺,该《工程款欠条》对A与G具有约束力,G应按《工程款欠条》向A给付工程款。现A主张G已死亡,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故请求判令B、C向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但B辩称其已将案涉建设工程转包H、E及D三人,对于A与G的承包情况并不知情。在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B存在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工程款欠条》仅对G具有约束力,所载内容仅能证明其与G之间就案涉建筑物的外墙保温工程存在承包关系,其并非案涉建筑物主体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其无权向B主张权利。在A未提供证据证明B欠G工程款的情况下,A亦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B主张权利。A以C与G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C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但A提供的《工程款欠条》载明的工程完工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记录查询单能够证明C与G结婚登记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A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债务为C与G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在G已死亡的情况下,本案中,A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B及C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A的起诉。G给A出具的《工程款欠条》所载明的债务,应以G的遗产偿还,由A向G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而签工程款欠条纠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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