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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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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基本案情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对(2018)X08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计算至起诉之日应向原告支付13922948.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在于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在建设工程领域,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可能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能是因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第二,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即使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有权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发包人已经全部支付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第三,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超出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如果超出,对超出部分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上述亦可见,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承担给付责任也是需要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即以合同相对性作为基础。现已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对原告与其合同相对方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进行判决,表明原告认可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分包方,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为合同相对方,被告主体并不适格。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亦一并不予准予。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诉求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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