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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返还不当得利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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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返还不当得利款案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返还不当得利款案基本案情

2016年,本案A与XX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A将XX项目五期一组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工程分包给XX公司。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向B(该经销处与C合作经营)购买木方、模板、圆钢等材料,共发生货款金额3,721,639.6元,2016年12月28日付货款1,000,000元,剩余货款2,721,639.60元未付。2017年6月7日,B向XX公司出具告知函,载明尚欠货款2,721,639.60元,要求总包方A向其支付剩余货款,XX公司负责人在该告知函上签署“以上材料款属实,同意支付。2017.6.7”,并加盖公章。之后,A作为总包方指示XX公司陆续向B及C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合计支付2,721,639.60元,货款均付清。B与C在接收支票时,出具的收条接收人有的记载为“郑”,即B员工G,有的记载为XX市XX区XX建材经销处。

XX公司因与本案A基于前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于2019年11月14日起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X0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XX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X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告知函中加盖公章,并签署以上材料属实,同意支付,A提供的收款收据中加盖XX经销处财务专用章的1,500,000元和130,700元两笔应视为A代XX公司付款,共计1,630,700元。A以“原告代替XX公司向被告B支付材料款,由于被告B向第三人XX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并非为加盖被告B财务章的收据,由此导致两级法院判决在上述案件中均未认定本案的付款系原告XX公司支付的,由此造成原告既向本案被告B支付1,467,347.60元,又因生效判决重复向XX公司支付了以上金额。本案B、C收到本案的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A利息损失,B、C有权利基于与XX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继续向XX公司主张权利”为由诉讼至一审法院。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B、C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467,347.60元及利息(以1,467,347.6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B、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返还不当得利款案--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与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B与C系合作关系,以B名义与第三人XX公司之间发生上述购销木方、模板、圆钢的买卖合同关系,在XX公司拖欠B货款2,721,639.60元的情况下,B向XX公司发出告知函,提出由总包方A向其直付货款的要求,XX公司在该告知函中盖章确认上述货款金额,A同意向B支付上述货款,并让第三人XX公司代其向B实际支付2,721,639.60元。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而B与C并非无合法依据取得上述款项,故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造成生效判决认定A欠付XX公司工程款金额不准确的原因,系A在上述案件中未能提出追加B与C为第三人原因所致,A在前述诉讼中的失误,导致其重复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能当然推定B与C取得上述款项为不当得利行为,故一审法院对A的上述诉求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返还不当得利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A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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