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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请求确认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支付工程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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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请求确认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支付工程款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请求确认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支付工程款案例--基本案情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720404.9元及利息5689090.82元,合计11409495.72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违约金1101416.4元及利息294806元,合汁1396222.4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70万元及利息1036704元,合计2736704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案涉及的“XX热电2×300WM机组集中供热工程二标段工程”项目,系本案被告B与发包方XX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涉及的施工项目,该项目招标等文件资料及正式文本合同显示项目发包人为XX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承包人为B。原告与被告间亦未签订任何工程施工合同。现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存在挂靠关系,但原告未提交挂靠关系的证据。且被告于2011年11月16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记载“经XX法院调解,2011年11月2日,XX财源与B签署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1112894元。此工程系C挂靠B,是实际施工人,因此该款由B替C垫付。属C向B借款,借款金额为1112894元。B要求C在双方算账时将上述借款返还。C在情况说明上签写了情况属实,同意C。2011.11.20”。从该情况说明上可以看出原告法定代表人C与被告对C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异议。另从给付发包方XX城市供热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70万元资金来源看,此款亦是C从其个人银行帐户支出交付发包方。综上,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请求确认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支付工程款案例--本案涉及的工程为“XX热电2×300WM机组集中供热工程二标段工程”(以下简称二标段工程),在二标段工程招标过程中,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E曾经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C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C参与招标工程。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刻制了项目部公章,公章名称为“XXXX化工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有限公司XX热网项目部”,上诉人对外活动均使用该公章,被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二标段工程包括三个部分,土建工程、沙土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在案外人XX财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建工程纠纷案件中,案外人D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沙土工程纠纷案件中,XX财源公司和D提交的加盖了“XXXX化工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有限公司XX热网项目部”公章的合同,被上诉人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上诉人使用项目部公章的行为。C明确表示施工过程中本人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均代表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为分包关系,上诉人只施工了部分管道安装工程,剩余工程由被上诉人自己完成,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实际施工行为,被上诉人自述其主要负责工程的财务管理、结算,被上诉人陈述的该部分事实正符合挂靠关系的特征。由此可见,上诉人有实际施工的事实,对外以项目部的名义实施相关活动,符合挂靠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挂靠关系,因此上诉人有权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请求确认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支付工程款案例--一审裁定:驳回A的起诉。二审裁定:一、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0703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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