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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涉案房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涉案房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5日,原告丈夫E和案外人F与G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协议,主要约定G同意F和E挂靠在其名下承揽房屋装修工程,工程任务自行承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1年5月20日,被告B与G签署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G承包被告B的XX住宅式公寓A座3-9层室内装修施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合同价款为48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B将XX项目B座一层1-8号房源作为工程价款支付G,价格为4067530元,余款作为机动房款计:732470元。2012年2月15日,B与G又签署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G承包B的XX住宅式公寓XXX酒店及A座3-9层增加项的全部工程内容。合同价款为375万元。2014年8月6日,被告B与原告就案涉房屋分别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B将案涉房屋卖给原告,并为原告开具了商品房单户销售许可证、收款收据。自2015年12月开始,原告为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交纳了物业费,及自来水费、电费。另查明,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X08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B应给付被告A货款683067元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B承担案件受理费10755万元、保全费5000元。A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但B至今未履行法院的(2016)X08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6)X0804执39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房屋。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X0804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查明,经法院到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告B开发的XX无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8年5月31日,XX开发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会议纪要,责成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契税完税证预先办理不动产各项业务。一并查明,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X08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被告A系XXXX市场XX水产经销部个体经营者。2012年1月6日,A与被告中世地产(XXXX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海鲜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B同意将酒店的鲜活产品由A负责经营承包,每30天为一次结算周期。合同签订后,A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XX海尚海酒店有限公司供货,被告B未结算2013年1月-4月的货款。其中由被告B的财务人员M等签字确认的1-4月份分成表显示A以上货款总计683067元。2012年6月28日,世成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拟成立XXXX酒店。2013年7月24日,XXXX酒店变更为XX海尚海酒店公司。原告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XX市XX区XX住宅区XXB区1107号、1111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B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确认XX市XX区XX住宅区XXB区1107号、111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B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涉案房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原告与被告B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以工程款抵顶的形式交付了案涉房屋全部房款,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房产,至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非原告自身原因,因而不能认定原告在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中有过错。原告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不得执行该房屋。对于原告的解除房屋查封的请求,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执行部门申请予以解除查封。对于原告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因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排除执行的基础,应依附于执行异议之诉,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不予处理。对于原告确认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请求,因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尚不具备确认产权的条件,如有争议,另行解决。对于被告B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权利。对于被告A的原告与B的抵债行为没有合理性、合法性的答辩意见,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A的“原告与B系抵债而非商品房买卖,在没有取得房产权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对抗被告的执行”的答辩意见,对案涉的房屋,原告虽没有直接支付购房款,但原告以被告B应付的工程款抵顶了购房款,又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B将案涉房屋卖给原告,并为原告开具了商品房单户销售许可证、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B之间存在的是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涉案房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判决:不得执行XX市XX区XX住宅区XXB区1107号、1111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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