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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工程停工损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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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挂靠律师谈建工程挂靠支付工程停工损失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分析有关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工程停工损失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6日,原告与AXX分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一份,载明:“因XX广场四期业主手续不全导致工地处于停工状态。旋挖机主自行撤场。我方A(XX分公司)处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旋挖机主B适当补偿,补偿金额25万。甲方:薛恒军2018年3月26日给旋挖机乙方B远期支票25万元,存支票日期2018年6月20日。此款是薛恒军用B旋挖机2017年12月26日进场地到2018年3月25日撤场地,在XX四期工地的补偿费用。支票编号1030913002508659”。AXX分公司在该书面协议的落款处即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位置加盖公章,并由C签名并按手印。签订该协议当日,AXX分公司让案外人孙某某给付原告3万元。此后,原告将“尾号02508659”号转账支票背书给刘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承兑时因“密码错”被退票。此后,AXX分公司又向原告更换了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5日、票号为“1030913002508662”、金额为22万元的转账支票,原告将该支票背书给石某某后,石某某于2018年8月8日承兑时因“密码错”被退票。2018年8月22日,原告又收到5万元并在《专用收款收据》上签字,该收据的抬头付款单位为“XX宁XX”,收款事由是“支付旋挖补助款”。庭审中,C自认:“XX广场四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实际上最终是由C挂靠案外人XX建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建设方(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实际签约主体不是AXX分公司或A,是由于建设方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而变更。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停工损失17万元以及利息(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工程停工损失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现上诉人AXX分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被注销,故其民事责任应由A承担,本次上诉案件审理中没有将AXX分公司列为上诉人。

B与AXX分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AXX分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当属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AXX分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剩余补偿款。关于上诉人主张因案涉书面协议的行文方式不正确、B与C变造证据、仅提供后页、C盗用分公司印章、B与C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故该协议书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尽管案涉书面协议没有题目,没有列明甲方、乙方名头等,但AXX分公司对该书面协议未提出异议,C对协议书后面的签字及加盖的印章也均无异议。依据该协议,B已经收到AXX分公司的案涉部分款项,说明双方已经履行了案涉协议。且A及C现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前述上述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的相对方是AXX分公司还是C个人。本院认为,案涉协议的相对方应为AXX分公司,而非C个人。理由如下:1、案涉协议内容显示B是与AXX分公司建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B进场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且在分公司的安排下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因XX广场四期业主手续不全导致无法施工,双方达成补偿合同并盖章签字确认。故案涉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分公司,与XX公司无关。B并不是XX公司安排进场,至于分公司与XX公司之间、XX公司之间如何建立法律关系,与B无关。2、案涉协议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而C挂靠的XX公司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XX广场四期项目基坑支护施工工程合同》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签署时间早于案涉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以证明AXX分公司在与B签订案涉补偿协议之时,C已经通过挂靠XX公司承接案涉项目,但仍然与B签订案涉补偿协议。且2018年8月5日,AXX分公司仍然向B出具一张金额为22万元的转账支票,因签订协议及履行协议主体均为AXX分公司,故案涉协议的相对方应为AXX分公司,而非C。3、现上诉人无据EAXX分公司在未获授权情况下签订案涉协议,也无据证明B在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案涉协议书。因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A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案涉协议书的相对方为AXX分公司。4、上诉人现无据证明B知晓XX公司没有与A及XX分公司建立施工法律关系。上诉人提供的B签字的收到5万元款项的收据,上诉人主张有XX公司加盖的印章及付款单位处书写XX公司,B应该知晓是XX公司付款,但B予以否认,抗辩付款单位加盖公章不符合常理,且其出具收据是在空白收据上签名,本院采信B的抗辩意见。况且,该收据出具的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即使B知晓也是在2018年8月22日之后知晓,并不影响案涉协议的成立。综上,上诉人关于C租用B的旋挖机系其个人挂靠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行为或XX公司,不能代表AXX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支付工程停工损失纠纷--原审判决认定孙B应获得的停工损失的本金及利息正确。鉴于AXX分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被注销,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A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停工损失17万元以及利息(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A对上述第一条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撤销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XX02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XX0291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B停工损失17万元以及利息(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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