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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设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工程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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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设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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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9日,XX公司将厂区内的年产1250吨精细化学品工程(二期)承包给A,工程竣工后,经与A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065万元,截止2018年6月26日,XX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A。在该合同履行期间,2016年5月15日,A与XX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201、202车间及库房3分工程分包给XX公司,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B。工程完工后,B得到工程款130万元,2018年1月20日,B与A签订分包结算说明,标明现尚欠B30万元工程款。B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A给付工程款3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

裁判理由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设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工程款案--B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借用XX公司资质与A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无效。但是,分包施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工程验收合格;B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包结算说明,B已经得到130万元工程款,尚欠30万元。B系涉案工程建设实际施工人,XX公司亦承认该工程的权利义务由B承担,因此,B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请求A支付工程款。诉讼中,A认可与XX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认可B在诉讼中的地位,认为B不具原告资格;但XX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B的陈述及XX公司的陈述均证明B是借用XX公司的资质签订的分包合同,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是B,B的诉讼主体资格合适。“分包结算说明”中对逾期利息无约定,B的这部分请求无事实已经,不予支持。XX公司与A工程款结算完毕,不欠A工程款。所以,XX公司对B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设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工程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裁判结果

一、被告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B工程款3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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