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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管网工程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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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管网工程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管网工程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管网工程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管网工程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D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20)X01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2、将案件发回重审;3、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再审的诉讼全部费用及鉴定费用。理由:1、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D申请对XX管网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法院委托,随机选定的鉴定机构为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8月16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何法院对于自己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鉴定不予采信。即使不认定,可以申请到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而不是武断不予采信,又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2、一审判决“本院酌定”按发包人C与B之间2013年8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827634元确定D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因根据合同相对性,D做为施工一方主体,未与被申请人签署合同及协议,故B与C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结算不能当然适用于D与被申请人;又因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法官酌定的案件类型,不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会出现大量冤假错案。3、半年来6个案件法官都是一名审判员不符合现在电子随机分案件的概率,并且每个案件都是B胜诉,另一方当事人无一例外败诉,需要进一步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管网工程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关于D提出二被申请人应给付其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B与C签订《合同书》,C将XX管网工程发包给B施工,后C将诉争工程口头转包给D,B与C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D实际进场施工后,中途退场。现D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欠付工程款。因D未全部施工完毕,中途退场,诉讼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其对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首先,虽然依据D申请,一审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但根据鉴定部门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通过现场勘查反映不了当时实际施工情况,现鉴定部门未能给出合适的鉴定意见,故无法直接采用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造价依据,而D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完工的具体工程造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根据B、C提供的证据,即2013年8月30日C与B签订的《补充协议》、C与季占富签订《合同书》及(2019)X01民终4531案件审理时D自己提供的C、监理单位2013年7月24日签订的“工程量确认单”,上述证据能够表明D撤场后监理及C对现场的完成情况及质量问题进行了确认,再根据《补充协议》及《合同书》,表明C与B就D未完工部分及质量问题等进行了结算,确认C对B最终就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为827634元。二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D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的工程造价,而B及C提供的证据较具有优势,表明B与C关于争议工程进行了结算,二审法院酌定按照发包人C与B之间于2013年8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827634元确定D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因B已经支付的86万余元,故二审法院对D主张B支付欠付工程款的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D提出二审法院随机分案存在问题一节,只是其自己分析意见,并无证据支持,故对其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管网工程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D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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