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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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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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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关于增项款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一份简易合同书是劳动监察局调查收缴的虚假合同,一审法院未予庭审质证。被申请人项目经理D在劳动监察局调查调解中,已经承认确定发生临时项目的工程款是再审申请人施工项目,确认证明临时增项工程款被E和F冒名顶替领走,原审判决却无理驳回增项部分工程款的合理请求。《工程竣工结算单》系虚假冒名结算单,一审法院用此单作为定案依据严重有损于司法案件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在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情形下,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C提起上诉。A未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明确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望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A作为未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应认定其同意一审判决无错误或未损害其合法权益,对二审生效判决不享有再审利益。A现提出申请再审与其诉讼行为相悖,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欠付工程款再审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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