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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的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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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的工程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的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相关法条及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8日,A与XX公司签订XX山XX小镇施工总承包合同,由A承包该项工程。合同暂定价255,000,000.00元人民币。此后B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进入该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施工。A、B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2014年8月,B已经完成21栋封顶,7栋接近封顶,3栋完成基础,后因实际施工的工人未得到相应的工程款,工程于2014年8月22日停工。2014年9月27日,A、B及实际施工工人的负责人签订分包结算汇总表。A在同意原结算金额的基础上调增系数11.4%给工人结算,调增的人工费用总额为2,109,557.47元,此后B未再施工,并雇佣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留守看护,支出服务费72,600.00元。此后,XX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工程公司继续进行施工。

A为XX小镇垫付的应由B承担的费用如下:1、农民工工资13,942,900元;2、钢管租赁费1,283,848.47元;3、混凝土款3,523,820元;4、美术制作设计费153,158.04元;5、工作服款123,617元;6、税费453,180元;7、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一半75,819.4元;8、外墙制造费116,600元;9、A在B施工期间产生的合理工资及报销费用482,691.48元。2014年11月12日,A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XX小镇总承包人的原告身份要求XX公司给付工程款。XX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XX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XX小镇的已完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经XX区人民法院综合认定:XX小镇已完工程价款58,844,488.19元,待定工程价款的一半为155,494元、保险费及工程材料检测费的一半364,119.4元,上述已经完成工程量造价59,364,101.59元。业主XX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372,701元。2017年4月1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X民三(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判决XX公司支付A工程款53,991,401元。A及XX公司均提出上诉,2018年2月22日,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X02民终4904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B、A、XX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清点设施、设施明细并制作《移交、转让材料、设施清单明细》。因XX公司未能给付材料款,B起诉XX公司及A,XX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28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XX公司给付B材料款5,961,300元;A不承担给付责任。在执行期间B与XX公司双方执行和解。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立即给付工程款37,237,133.31元,并给付2014年8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利息给付;2、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的工程款纠纷案例--A与XX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因上述两家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业经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以发生法律效力。该院认定A与XX公司的该份总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并按该合同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对该合同也予以确认。之后,A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曾经挂靠在XX省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自然人B实际施工,双方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B的施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因此A将XX小镇工程转包给B施工无效。在B进场施工过程中,因实际施工人认为未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工程于2014年8月22日停工。此后B未再组织进行施工。现XX城镇化公司已将该工程另行委托其他工程公司继续施工。因业主对B的施工并未提出质量问题,并已转包他人,故对B主张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并由A向B支付工程款。B施工的XX小镇已完工程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XX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经XX区人民法院综合认定:XX小镇已完工程价款58,844,488.19元,待定工程价款的一半为155,494元、保险费及工程材料检测费的一半364,119.4元,上述已经完成工程量造价59,364,101.59元。业主XX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372,701.00元。据此,XX区人民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A工程款53,991,401.00元。该判决经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X02民终4904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A是XX小镇的总承包人,其将该工程整体交由B实际施工。因此,A从XX公司得到的工程款,应当支付给B。在本案诉讼中,A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并未向B主张工程管理费,而是要求将A因本工程产生实际费用扣除即可,因A的此节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二十冶的主张予以支持。A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代B垫付了部分人工费及用于工程的实际支出,对该笔费用应在B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A支付的上述费用合计20,155,634.39元(工资13,942,900元+租赁费1,283,848.47元+混凝土款3,523,820元+美术设计费153,158.04元+工作服款123,617元+税费453,180元+保险费的一半75,819.4元+外墙制造费116,600元+合理工资及报销费用482,691.48元),B应得的工程款为53,991,401元-20,155,634.39元=33,835,766.61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拖欠实际施工工人人工费,工人撤场时调增的人工费2,109,557.47元应由A承担。在B停止施工后,雇佣保安看护现场支出的服务费72,600.00元。因A拖欠B工程款,造成B方撤出XX小镇施工,B退出施工后发生的保安费用是为了保证施工工地安全的合理支出,对该笔费用应由A负担。综上,A应向B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36,017,924.08元(33,835,766.61元+撤场调增人工费2,109,557.47元+看护费72,600元)。对于B变更诉讼请求诉称B实际施工的造价应按59,516,045.47元一节,因B的已完工程造价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对B的此节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B要求判令“A赔偿B因笔误和没有入辽报备认价造成减少损失218万元”,因B在庭后放弃该项请求,予以准许。B施工的工程于2014年8月22日实际停工,B雇佣的实际施工工人于2014年9月29日与B、A达成协议同意撤场。B、A、XX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清点设施、设施明细并制作《移交、转让材料、设施清单明细》。此后,XX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工程公司继续进行施工,由此可以认定B于2015年4月26日将XX小镇工程项目移交。A应于B将工程交与A及业主之后支付工程款,因A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应向B承担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

关于A申请追加X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已经裁定予以驳回;关于A申请追加XX省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原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A均未提供XX建工集团参与该工程的证据,故予以驳回申请。关于XX公司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已经裁定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的工程款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二项、第二条、第十八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的工程款纠纷案例--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工程款36,017,924.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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