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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追偿代偿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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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追偿代偿款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分析建设工程款追偿代偿款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拖欠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追偿代偿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14年,E等22人为原告起诉A、B、C、D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至XX省XX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民初字第3026、3027、3028、3029、3030、3031、3032、3033、3035、3036、3037、3038、3039、3040、3041、3042、3043、3044、3045、3046、3047、3048号,共计22份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C向E等22人支付劳动报酬,判决A、B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不承担责任。宣判后,A、B对上述22份判决不服,上诉至XX省六XX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6日,XX省六XX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XX02民终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号共计22份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E等22人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9日,该法院划扣A执行款357978.10元。上述二审生效判决中认定:A在承建XX南电厂工程后,因工程施工需要,经考察后将D带领的B的施工队引进作为外援施工队,施工过程中,XX南电厂项目部为该施工队刻发了印文名称为“XX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XX南电厂项目工程管理部安装二队”的印章,称呼该施工队为安装二队,以安装二队的名义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并对安装二队按项目的二级施工队进行管理和结算工程款。故A与B之间并不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基本特征,B作为外援施工队参与XX南电厂工程的施工行为应视为其与A联合对XX南电厂工程进行施工,安装二队应视为A与B在联合施工过程中为了方便管理而共同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上述一审判决认定:D是B的职工。也是安装二队的负责人,……可以认定D代表安装二队将XX南电厂项目部下达给安装二队的施工任务分包了一部分给C自行招用工人施工。C在上述案件中的抗辩:我作为一个施工班主,其实就是一个劳动力的组织人,从安装进行施工中,安装二队未向我支付任何工程款,A未支付我工程款,A说支付了B、D工资,但是没有支付给我,……我们第一队施工下来后A没有能力支付,后来我和劳动者商量后退出该施工队,劳动者的工资不再由我支付,我走后由敖松接替我的工作。……我和D、安装二队未进行结算,工程款没有支付给我,我无法支付工资给劳动者。审理中,A称该工程在2014年已经完成,并与B结算完毕。B认可该工程在上述诉讼前已结束,D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对于该工程,与D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另查,A名称进行了变更,上述诉讼阶段A名称为XX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款项238652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8月10日-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根据XX省XX县人民法院、XX省六XX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C向E等22人支付劳动报酬,判决A、B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均应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的义务。A在2017年8月9日通过法院执行,履行了判决。现A向B、C追偿。在案涉工程中,A承建了XX南电厂的工程,将B施工队做为外援引入工程中,该施工队为安装二队。安装二队是A与B联合施工过程中为了方便管理而共同设立的一个临时机构。A与B对安装二队的施工均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A向B追偿上述款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与B主张C承担责任,上述工程,安装二队又将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了C。C在E等22人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称A与B均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追偿代偿款案在审理过程中,A与发包方结算完毕。A与B也完成结算。但A与B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C结算了工程款。A与B在未举证证明给付了C工程款的前提下,二个公司做为该工程的受益主体,而向C追索,于法无据,故原告对C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份额,应为均等,即均应承担被告C的付款义务的50%。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款纠纷追偿代偿款案的原告A在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B追偿50%的执行款。故被告B应偿还款项357978.10元的50%,即178989.05元。关于逾期还款利息一节,B在获得生效判决时,就应当履行生效判决。B怠于履行,A进行了履行,B应当给付A利息,给付利息的起算点应为履行日的次日,即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B偿还原告A代偿款项178989.0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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