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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返还垫付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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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包合同返还垫付费用纠纷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返还垫付费用纠纷基本案情:A、D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垫付费用与双方当事人发包与承包工程费用的结算是两个法律关系,即便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也不影响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替对方垫付的工人工资及其它费用405565元。二审法院以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不能查清双方债权债务是错误的。因为被申请人不配合,双方工程一直也未能结算,此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法院应释明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协议,被申请人完成此项目后承包工程款应为795000元,已完工工程量合计293912元,这期间由于其未向工人支付工资,导致工人到XX省XX市XX县住建局上访。经XX县住建局调解,由再审申请人先行替被申请人支付工人工资及各项费用总计为699477元,扣除被申请人带领工人施工完成的工程量293912元,实际上替被申请人多垫付了405565元工人工资及各项费用,此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对工程结算后的结果,因此,上述垫付款理应由被申请人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C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所称替被申请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及其它费用405565元与事实不符,此款是再审申请人按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履行给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不是替被申请人垫付工人工资。被申请人已按协议为再审申请人完成了工程量,再审申请人不按约定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人工资,造成上访事件。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多数存在自己签字和篡改日期等,涉嫌造假。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的工程提供劳务,被申请人带领的农民工完成的工程量已在XX省XX市XX县住建局证据下经各方核算完毕,但至今未拿到全部劳动报酬。再审申请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受到法律制裁。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返还垫付费用纠纷 裁判理由

A、D将其承包的位于XX高速公路XX服务区农副产品销售中心东、西两侧综合楼工程项目的基础部分筏板以下所有的钢筋加工制作和安装项目分包给C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存续中,A、D向在该工地干活的农民工直接支付了若干工资,A、D称系为C垫付,并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是,作为涉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发包方,对工程中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本来就负有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给付责任的法律义务,发包人直接给付农民工工资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消灭其与承包人之间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债务、同时消灭承包人与农民工之间相应数额的劳务费债务。因此,在A、D与C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且未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A、D直接给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垫付,更不能以此认定C构成不当得利,原审驳回A、D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A、D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返还垫付费用纠纷 裁判结果

驳回A、D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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