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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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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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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申请再审称,1、C无证据证明与A和B形成了合同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合同关系,即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A、B的合同关系以及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C的合同关系。2、C没有施工楼梯大理石材料,而且大理石材料还是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也能证明C主张的楼梯大理石材料工程不是C施工,更不可能与A、B达成施工合同。3、根据C以前结算情况以及出库单、入库单证实,C与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合同关系。4、从正常逻辑看,C与A、B之间没有过任何工程价款的约定,也不符合正常逻辑,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5、A、B与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结算并不包含C施工的工程款。6、除此上述理由之外,原一、二审法院对于利息的认定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严重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再审驳回C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C承担。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案裁判理由

根据2017年12月4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XX012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可知A、B起诉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案件,确认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承包人为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B从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5#、6#楼工程进行施工。经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实,A、B将诉争的5#、6#楼塑钢窗安装制作及楼梯大理石的铺设分包给了C具体施工,且已竣工验收完毕。故对A、B主张其与C不存在合同关系,XX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C存在合同关系的意见,因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案案涉工程交付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由于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审从案涉工程完工交付后计算利息并无不当。虽然A、B与C未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未约定案涉工程款的给付时间,C可以随时要求A、B给付工程款,故对A、B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A、B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案裁判结果

驳回A、B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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