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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材料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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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材料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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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A挂靠B承包承建XX公司开发的XX3号楼。A实际施工过程中,于2010年10月7日,A与XX经销处签订了供货协议,约定“甲方A,乙方XX木业经销处。XX二期由XX承建,经双方协商,乙方向其项目部供应施工中需要的木方、跳板材料等,具体材料品种如下:材料名称、规格、单位、价格等,并约定了相应的价格。具体条款:1、如需其他特殊材料双方另行协商价格,供方负责把材料送到现场,到场验收后施工单位出具验收单;2、结算方式,2010年12月30日结算木材款的50%,余款工程主体封顶时全部结清;3、乙方不开税票。甲方A签名,乙方C签名,2010年10月7日”。签订供货协议后,XX经销处向XX3号楼施工人A供应施工中所需的木方、模板、跳板等材料。后于2014年11月15日,经开发商XX公司、A、C三方最后核算,A尚欠C货款14.8万元。2014年11月15日A向C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C木材款壹拾肆万捌仟元整,XX3#楼(¥148000元),欠款人:A(签字捺印),2014年11月15日”。对尚欠的货款14.8万元A至今未给付,故诉讼来一审法院。另查明,XX木材交易市场XX经销处成立于2006年6月28日,经营者为C,该经销处于2017年6月16日被注销。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B、A立即给付木材款14.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B、A承担。

裁判结果

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C尚欠货款14.8万元;二、B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材料款纠纷--C与A签订供货协议后,C向A施工的工程提供木材等材料,后经双方核算尚欠货款,并由A出具欠条,该欠条是有效的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A至今未能给付货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对C要求A给付货款14.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关于B是否承担给付责任一节,因为A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B承揽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A与XX经销处签订供货协议中,明确约定XX二期由XX公司承建,施工中所需木方、模板、跳板等材料由XX经销处提供,且提供的木材等材料也全部用于该工程,因此B允许A借用其资质的行为系帮助A规避法律,形成“合法外衣”,该公司作为一个建设企业,明知建设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设活动,仍然允许A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主观上有过错。其对A为完成挂靠建设工程而产生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应认定B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A的共同债务人,B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A为该工程所欠C的货款14.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B提出的管辖异议一节,一是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二是虽原XX木材交易市场XX经销处经营地点为XX市XX区,但因C与A签定的供货协议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该经销处经营者C经常居住地在新宾镇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关于B提出的诉讼时效一节,因C与A于2010年10月7日签订《供货协议》后,C根据该协议履行供货义务。2014年7月25日,经双方核算货款,A尚欠C货款14.8万元,该货款A于2014年11月15日出具欠条,但未约定给付时间,故C随时可以主张其权利,故B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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