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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追偿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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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追偿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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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A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D的行为对A构成表见代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DC联合向A追偿材料款,不排除恶意串通的可能;挂靠人自行对外签订民商事合同而产生的合同责任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裁判理由

被申请人D建设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向被申请人C购买建设材料,CD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有效,D应当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D除了本次涉案的工程款之外,并不曾代表AC处购买过任何建设材料,因此DA构成表见代理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设工程挂靠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A作为被挂靠人存在过错且受益,是否应查清受益的数额并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挂靠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实际施工人追偿材料款--一、撤销本院(2016)X05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及XX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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