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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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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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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纠纷裁判理由

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A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建筑工程挂靠关系的问题。A未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能够证明与B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且B个人无工程施工资质,其与A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明确约定A只收取固定管理费,B承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采购、机械、管理费等,承担一切风险,A实际不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以及管理。从《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看,B不是A职工,《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不具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性质,而是B借用A资质的挂靠行为。A称本案双方为内部承包法律关系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的问题。

1.关于管委会代发工人工资的认定问题。A曾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29日向管委会合计转账共计3220000元。后管委会将1825000元转账给A。A虽提供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工资表等,但缺少工人签字、支票号等,且B对工资表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案涉项目工人工资。原判决以A证据不足为由,对3220000元不予认可,并无不当。A主张给付管委会2080000元现金,管委会未予认可,也不清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过程。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2080000元,原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2.关于B借款的认定问题。(1)A称B向其借款1513843元,应在已付款中予以扣减。其主张的1513843元的组成为B向A借款5660000元形成的利息和B不认可的370000元借款本金组成。(2019)青民终45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B与A不存在借款关系,已支付的5290000元实际为工程预付款,依法不应计算利息。A仅提供了370000元的借条,无支付凭证,B不认可该款项。再审期间,A亦未提交给付370000元的证据。原判决对该笔款项未予扣减,并无不当。(2)A提交了B签字的《借据》和《结算单》共计80400元,但没有支付凭证且B不认可该款项已支付,A也陈述该款项支付给了案外人王鹏。原判决对该笔款项未予扣减,并无不当。(3)A在原审中提交了3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收款人为章允湘,A未提供证据证明章允湘和B的关系,也未证明30000元是用于案涉工程材料款。原判决对该笔款项不予扣减,并无不当。(4)A认为马松慧案件中31788元利息是支付的工程款,但A陈述该款系C应付给A的利息,不能证明与B具有关联。故原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3.关于无B签字以及付款凭证不完整的证据认定问题。A在原审中提交了无B签字以及付款凭证不完整的证据,要求扣减相应款项,因该部分证据B不予认可,A亦无相关佐证,故不能证明A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由A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4.关于A主张的涉及陈会德案中支付工程材料款78050元的问题。经审查,A栾应武、B与陈会德的合同付款存在抵账、折算的情况,但因A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抵扣情况及具体构成,不能证明其已向B履行给付78050元工程款的义务。原判决对该笔款项未予认定,并无不当。A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A主张的税款问题。虽然《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依法应为无效,但A作为案涉工程约定的承包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且A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缴纳税款,A要求从B工程款中扣减税款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判决对其主张扣减税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A的该项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纠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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