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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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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工程款担保费纠纷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6日,甲方A与乙方C分公司签订《框架协议》,B在代理人或代表人处签字,约定:本项目或建筑项目:指A钢结构厂房、宿舍楼共6栋楼二期建筑项目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本协议或本合同:指本《框架协议》及各方就本《框架协议》约定事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项目建筑内容:甲方钢结构厂房、宿舍楼共6栋楼二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造价:预计约人民币3000万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承包。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前。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特别约定:1.本建筑项目下,钢结构厂房部分取费标准按XX省定额信息价二类收费标准执行;宿舍楼部分取费标准按XX省定额信息价三类标准执行。工程单价最终以双方书面形式确认。在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乙方与钢结构厂家签订钢材料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一笔工程预付款,金额待定。……5.乙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预留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剩余工程款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第八条:建筑项目缺陷和保修(4)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本项目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为2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九条:违约责任……7.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甲方应当以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额给乙方支付利息,利息在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确定。第十三条:协议生效……4.本协议与双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参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或者有关补充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明确约定处理。

2016年3月19日,甲方A与乙方C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甲方A与乙方C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016年3月20日,挂靠方B与被挂靠方C分公司签订《挂靠协议》,2017年7月23日,A出具《声明》,内容为A二期工程从2017年7月22日开始,接收二期工程进行施工,今后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与施工方B无关。A认可B实际于同年7月15日已经退场,A自行组织的其他施工队伍即进场施工。2017年7月27日,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完成量清单》,内容为案涉工程量完成情况,并注:以上实际施工人为B、E,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5日,主体验收为2016年12月21日。

2018年3月15日,XX省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XX2891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为A,XX公司诉称因C资金问题A于2016年12月5日同意向XX公司支付200万元整,有承诺书为证,仍欠付50万元及误工费28万元,经该院调解,达成协议。

B申请,一审法院委托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内容:可确定部分造价为25273888.87元;双方存在争议部分造价为3398236.52元。其中:1.签证部分工程造价为:1176591.27元。2.墙面彩钢板工程造价为1329166.32元。3.窗户部分工程造价为:892478.93元。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异议说明书,在可确定部分造价25273888.87元中,扣减其中1号综合楼屋面保温板造价95007.75元,3号综合楼屋面保温板造价54161.24元,合计149168.99元,其余不存在屋面保温板扣减项。鉴定机构还按合议庭的要求将部分异议单列造价,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均进行了答复,明确除上述屋面保温板调整内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异议均不能成立,不予调整。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A支付工程款18172125.3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3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5.50%计算,此后的利息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鉴定费18万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工程款担保费纠纷A认为《挂靠协议》为后补,申请对《挂靠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进而否定B实际施工人身份。一审法院认为,即便《挂靠协议》为后补,因各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即该协议反映内容属实,结合前述有关B实际施工人的其他证据,仍不能否认其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事实,有关形成时间无鉴定必要。另外,一审法院司法技术室回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通知,如进行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需提供与检材同时期的纸张种类、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的相同比对样本,而目前只有少数鉴定部门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机关的鉴定部门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检出率不高。故本案《挂靠协议》不具备形成时间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对A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本案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B可向发包人A主张工程款。B施工的工程为未完工程,之后的工程由A继续组织施工。A接收工程时未提出质量问题,应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且A《声明》明确施工质量与B无关,在本案诉讼中也未申请质量鉴定,因此,B主张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案涉工程可确定部分造价为25273888.87元,其中屋面保温板需扣减造价149168.99元,存有争议部分中的009号签证造价1895.65元应计入B的已完工程总造价中,墙面彩钢板造价1329166.32元应计入B已完工程造价中,B已完工程造价合计26455781.85元。

A提交的已付款证据看,可以认定的已付款为9885101元。B经过对账后认可已付款为9712280元,但其在起诉状中自认已付款1050万元,鉴定意见出具后其计算变更后诉讼请求时仍认可已付工程款1050万元。B在庭前组织质证时陈述收到现金530万元,加上其提交的10份付款《请求》4360543元,再加上自行核算的其他零碎付款,总计认可已付款1050万元。庭审中,B仍确认已付款1050万元,故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认可已付款1050万元。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已付款为1050万元。

B已完工程总造价26455781.85元,应扣除质保金1322789.09元,A已付工程款为1050万元,A欠付B工程款14632992.76元。

B于2017年7月15日退场,A接收工程,B已经实际交付案涉工程,A应从2017年7月16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14632992.76元,但至今未付,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双方对于利率未作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7年7月16日支付至付清之日。

相关法条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工程挂靠协议工程款担保费纠纷相关法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结果

1.A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B工程款14632992.76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2.A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B保全担保费50782.42元;3.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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