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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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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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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C提供《结算单》一份,系被告B出具,对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三个项目进行了结算,其中载明“今有XX美苑二期A地块项目地下室消防报警工程,工程产值74,616元,因施工队未施工完成,与B约定结算产值为总产值的50%,应付37,323元,实际支付40,000元,工程款已支付完。”下方注明“以上内容为现场实际情况。确认人:B。”

现原告主张被告B已经支付40,000元,还应支付剩余工程款59,600元,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9,600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裁判理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入场时间2020年8月7日,离场时间2020年12月26日。而原告提供的《XX工地施工量付款明细》出具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即被告B出具该明细时,原告尚在施工,并且该明细上明确写有“以上款项以现场实际工作量为准。”因此,该明细仅为预算,并非对完成工程量的结算。被告在庭审时亦提出,明细中的第1、2项没有做,并且对工程量、单价有异议。因此,原告主张按该明细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另外,原告提供的工人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想要证明工人工资68,760元,工资表系原告方制作,是否因涉案工程发生无法确定,即便属实也属于原告与工人之间的约定,无法佐证工程款结算金额。同时,被告C提供的结算单,亦有被告B签字,从内容看系对施工结束后的结算,双方确认施工未完成,结算产值按总产值74,646元的50%即37,323元,并且已经支付4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59,6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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