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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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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分析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解决有关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相关法条等。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关于案涉工程B是否施工完毕问题,一审中,A提供其与案外人XX有限公司签订的“XX一线施工合同”及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B存在未完工事实。后续施工A交由XX有限公司完成并支付工程款213万余元。对此,B不予认可并主张XX有限公司的施工内容与该公司施工内容没有关系。此外,B还提供了加盖双方公章及监理公司公章的“工程竣工报告”欲以证明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据此,一审法院应结合上述两份合同中施工内容、工程范围等相关约定,查明B是否完成案涉工程的事实,进而准确认定案涉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情形。

2、关于案涉工程设计施工图应由哪一方负责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应由对方出具,一审中,B主张A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及施工图的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该事实是否存在?如存在延期出图问题,责任在哪一方?在施工设计图未完成情况下,B的施工工期应否顺延?B逾期施工的事实是否成立?

3、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工程增项问题,在前述“工程竣工报告”当中“主要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一栏中载明:“外线形成新增环网柜4台,环网柜基础4座……。”此外,原审法院依据B申请委托鞍山创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后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二、XX广场(商业酒店)的项目外线增项(争议项)鉴定金额151.551327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应查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工程增项?如存在增项的事实,则案涉工程工期应否顺延?

4、关于B于2017年5月19日至6月15日间进场的设备价值问题。一审中,B主张其上述进场设备价值超过300万元,对此,A称无法确定设备总价。二审中,XX补充提供了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进场材料价值达到300万元,对此,一审法院应予查明,进而确定A是否依约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20%。

5、关于2017年8月8日B出具的“工程承诺函”应否撤销问题,一审法院在查明承诺函出具前B已完工程量(包括进场设备价值在内)基础上,准确认定承诺函中B“承诺已完工全部工程抵价150万元赔偿给贵公司”是否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综上几点,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争议事实基础上,准确认定案涉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构成违约,工程是否存在增项,“工程承诺函”应否撤销等,进而围绕双方诉求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发回重审案例--裁定: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20)X032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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