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原告自称其为和XX园3号楼室内大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自被告B处承揽该工程。其实际施工后,与被告B的现场实际负责人被告D结算,结算款为20万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B、C偿还原告19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被告D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所提《工程量签证》系被告D所签,原告主张被告B应向其付款,亦凭D所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规定,本院不能仅凭D所言,即认定被告B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更不能认定B与C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公司亦应向原告付款。在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与B均应向其付款的情况下,D也无需承担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A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纠纷--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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