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律师谈房屋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互联网

济南建筑律师谈房屋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微信图片_20220318151445.jpg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律师谈房屋建筑工程款纠纷案--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XX建设公司的前身。2006年8月30日,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XX市XX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XX区教育局基建办)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XX实验教学楼新建工程,工程地点为XX实验校院内,工程内容为土建、装饰、水暖电器,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五、合同价款11,998,760元……,施工总承包资质壹级。D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页,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中第7条约定,D为项目经理。D作为项目负责人将XX实验学校电化教室及体育馆的PVC地板铺设工程分包给B,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2007年5月19日,XX实验教学楼新建工程相关单位共同作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本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联合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核验,主要内容包括土建、暖卫、电照等六个分部,其中土建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屋面、装饰等四个分部。该竣工报告记载施工单位为XX建设公司。各工程相关单位验收意见均为合格,并加盖公章。2009年3月17日,案外人D为B出具欠款条,载明:欠XX实验学校PVC工程款(地板)31万元。还款计划,第一笔XX校回款还5万元,第二笔XX路小学或XX校二次回款还10万元,第三笔XX实验中学质保金返还,还款16万元。若中间有其它回款,提前还款。上述还款计划本人同意可由XX区教育局基建办代扣。另查明,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XX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中载明,D曾私刻XX建设公司公章并利用其在与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办理其他业务的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材料,承揽了XX掌控工业园区的围墙和地面施工工程。D在该案审理期间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自述其使用私刻的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与XX区教育局基建办签订过XX实验学校新建工程合同。再查明,2009年7月7日,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XX税务所代开号码为XX建筑业统一发票,该发票载明:付款方名称XX区教育局基建办,收款方名称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额1,566,385.75元,主管税务机关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XX税务所,并加盖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及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税发票专用章。XX区教育局基建办将上述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保存于会计账册中,并在原始凭证粘贴用纸上记载“XX实验校工程款:决算价格15,616,385.75元,已付工程款14,050,000.00,本次付款1,566,385.75元,其中:388,436.00元一方抵付工程款转入国资办”。XX区教育局基建办转账支票签发使用登记簿记载,2007年4月28日,支票号码027××××5272,收款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途XX实验校工程款,领用人D,金额200万元。济南建筑律师谈房屋建筑工程款纠纷案--B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XX建设公司给付B工程款310,000元;2、判令XX建设公司给付B利息140,016.67元(200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XX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微信图片_20220318151452.jpg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律师谈房屋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XX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认定了案外人D私刻XX建设公司公章,以XX建设公司名义与XX掌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的事实,并对案外人D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采信。但是,该民事判决并未认定案外人D私刻XX建设公司公章与XX区教育局基建办签订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即使案外人D使用其私刻的公章签订合同,也不能仅以此径行认定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XX建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还应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定。首先,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XX税务所于2009年7月7日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载明,收款方名称为XX建设公司,即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XX税务所为XX建设公司代开发票,该发票上加盖了X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税发票专用章。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如XX建设公司未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税务机关在无法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不能开具该发票。且XX建设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该发票上已明确记载XX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XX建设公司以该发票未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由否认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无事实依据。其次,据XX区教育局基建办转账支票签发使用登记簿记载,2007年4月28日,案外人D领用了号码为027××××5272的转账支票,该转账支票收款单位为XX建设公司。最后,涉案工程系XX区教育局基建办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如无XX建设公司配合,案外人D难以通过其私刻的XX建设公司公章等印鉴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即投标成功。XX建设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D与XX区教育局基建办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综合以上分析,XX建设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案外人D私刻公章冒用其名义签订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XX建设公司与XX区教育局基建办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B是否有权要求XX建设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XX建设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XX实验校教学楼新建工程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器。D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案外人D以涉案工程项目经理的身份,将XX实验教学楼新建工程中电化教室及体育馆的PVC地板铺设工程,交由B实际施工,其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B基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载案外人D为项目经理身份产生合理信赖而承建PVC地板铺设工程,其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经将其劳动和建筑物材料物化在涉案工程中,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请求XX建设工程给付工程款。据案外人D出具的欠条记载,尚欠B工程款310,000元未付,故B主张XX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3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的问题。案涉工程于2007年5月19日完成验收,因XX建设公司与B未约定付款时间,B主张从2009年6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XX建设公司与B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B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律师谈房屋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一、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工程款310,000元;二、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工程款利息(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济南建筑律师谈房屋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律师。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