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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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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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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2016年9月30日,原告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共同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约定,工程名称:XX基建锅炉房一次性网工程;工程地点:XX区XX路;工程内容:一次网XX管道安装、井室砌筑及土方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9月3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合同价款:44,000元(暂定价);付款方式:工程开工5日内,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暂定总额的30%,工程进行到50%,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暂定总额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暂定总额的40%,余下10%作为工程质保金,第一采暖期结束后,经交接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工程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期间,被告共支付工程款30,00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部门负责人G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名。后原、被告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B向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人民币87,486.6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人民币87,486.62元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7年3月15日至拖欠工程价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另查,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竣工之后就实际交付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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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71,942.02元;二、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1,942.0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1,942.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鉴定费2,451元;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71,942.02元”;第三项,即“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鉴定费2,451元”;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942.0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1,942.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本案经法定程序由同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及异议回复,案涉工程鉴定工程造价为101,942.02元,法院予以采信。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被告仍需支付原告工程款71,942.02元。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A主张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一项(二)对结算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即“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进度款的拨付比例及时间,但是进度款付款额度是按照合同暂定价计算的比例,而本案工程款经结算总价为101,942.02元,且系在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做出,原审法院以竣工验收时间作为利息起算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根据《工程结算申请表(试行)》内容显示,B提交结算资料后A确认接收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故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2019年3月23日起算,原审判决认定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不当,法院予以纠正。B认为A在竣工交付后故意拖延结算,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关于A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亦针对上述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问题,法院已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济南建筑律师谈建筑管道安装工程拖欠工程价款纠纷案--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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