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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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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方面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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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2019年,被告B与第三人C签订了《XXXX园A区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第三人承包由第三人发包的XXXX园A区一期消防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8,900,000元,如第三人要求二审,则结算造价以二审为准,按工程进度付款。2019年6月28日,原告A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补充协议》1份,约定:由原告承包XXXX园A区项目消防(水、电、风)工程总包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本施工协议是被告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总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须全面履行被告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全部条款及本补充协议内容。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另行补充的协议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完工后按实际结算产值的15%被告记取利润。原告需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安全保证金50,000元,相应款项在业主退还被告后无条件向原告返还,承包费按最后实际结算值记取,多退少补。整体工程款的拨付随被告与业主的总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及节点支付,在业主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发票,3日内,被告在扣除15%的费用后全部拨付给原告,余款5%作为质保金,若原告无违约行为,在保修期满后支付。2019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1份,就施工过程中的税费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1份,证明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由变更为XXXX园A区项目一期消防(水、电)工程,原告应负担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合计18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安全保证金50,000元。原告带领工人于2019年6月20日进场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12月30日完工,施工过程中,原约定由原告进行施工的7#、9#、11#、20#楼的水系统由案外人施工,该部分造价为697,945.39元,被告会同监理单位于2020年7月28日组织验收,2020年8月20日,原告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整改完成。2021年1月8日,第三人对XXXX园A区一期消防工程造价完成二审,审定总造价为9,634,182.84元,其中通风工程造价为2,618,658.86元。2021年2月8日,第三人将安全保证金在扣除施工罚款、水电费后剩余的36,608元退还给被告,被告将该款项退还给原告。截至本案宣判前,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97,536.12元,第三人以现金及抵顶房屋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900,856.18元,尚欠被告工程款1,261,617.52元。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761,387.21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安全保证金50,000元、后期增项工程款55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1,456,526.75元;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返还履约保证金170,000元;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返还安全保证金6,446元;四、第三人C在欠付工程款1,261,617.52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债务中的尚未履行部分对原告A承担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A的其它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1476867.01元;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四、第三人C在欠付工程款1261617.52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B债务中的尚未履行部分对A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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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法院认为,软件园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后,XX公司将诉争工程转包给A,A无施工资质,故转包协议无效。但A实际施工完工案涉工程,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给付工程款。对双方二审期间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及已付款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A提出的应该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上诉主张。法院认为,A实际向XX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因A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的条款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且A已经履行完毕与XX公司之间约定的施工,根据履约保证金性质,XX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给A。

关于A提出应当给付增项工程款问题。因二审期间A提供证据证明及一审期间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相互佐证,能够证明诉争A05、A08消防楼报警改造工程系合同外增项由A施工,涉及金额共计238944.78元,XX公司应该给付。对于XX公司与中软公司之间是否审计漏报,是否应计取价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关于XX公司提出的应扣除A未购买的消防器材218604.52元的问题。结合XX公司一审提供的购买合同及二审提供的现场光盘及采购合同,二审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XX公司购买及安装灭火系统、灭火器及灭火器箱、应急照明主机、泵房电伴热的事实,涉及金额218604.52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XX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上诉理由,因A施工的工程,已经由软件公司及XX公司验收结算,故XX公司提出未竣工验收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XX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未修复,不应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因软件公司二审期间也表示验收结算时对质量问题已经在结算中扣除。XX公司该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XX公司提出的发票问题,庭审期间A表示同意给款同时开具发票,且工程款给付与施工属于对等义务,开具发票具有从属性,鉴于A表示同意开具发票,故对XX公司不开具发票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XX公司提出的软件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故不予支付A工程款的主张。法院认为A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对于工程款支付条件对双方无约束力。工程已将交付使用,XX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且XX公司已与软件公司结算完毕,具备付款条件,故XX公司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XX公司提出的档案费等应扣除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协议无效,但档案费等承担问题的约定属于结算条款,但根据补充协议1.4.7条约定“乙方自行负责编制请款、签证及预算,负责交工档案材料的收集,由甲方同意编制报卷”,该条款不能体现档案费等应由A承担,故对XX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财产保全费的承担问题,保全费参照诉讼费收取办法规定承担。对XX公司的理由法院予以采纳。

济南建筑方面律师谈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方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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