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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及执行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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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及执行异议案--A(以下简称A)与B(以下简称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高院)调解结案,XX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权利义务。调解协议中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为偿还B欠付A的工程款,向A交付付款人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收款人为A(或收款人为B并背书给A),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XX高院组织ABXX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XX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作为债务承担者加入调解协议,并表示知晓相关的义务及后果。之后,XX公司分两次向A交付了金额总计为人民币陆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该汇票因XX公司相关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无法兑现,也即A实际未能收到6000万元工程款。

ABXX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XX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冻结了XX公司的银行账户。XX公司不服,向XX高院提出异议称,XX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其已经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另外,即使其应该对商业承兑汇票承担代付款责任,也应先执行债务人B,而不能直接冻结XX公司的账户。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及执行异议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XX执异1号执行裁定:一、变更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XX执字第000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B。二、变更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2016)XX0191执10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为BA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XX执异1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及执行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

本案中,调解书作出于2015年6月9日,其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A交付付款人为XX公司、收款人为A(或收款人为B并背书给A)、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9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第3项约定: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A交付付款人为XX公司、收款人为A(或收款人为B并背书给A)、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12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XX高院组织ABXX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承办法官询问XX公司“你方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于加入本案和解协议的义务及后果是否知晓?”XX公司代理人邵红卫答:“我方知晓。”承办法官询问A“你方对于XXXX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本案和解协议承担债务是否同意?A代理人付琦答:“我方同意。”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三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有关XX公司出具汇票的意思表示不仅对XX公司出票及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等问题作出了票据预约关系范畴的约定,也对XX公司加入AB债务关系、与B一起向A承担债务问题作出了原因关系范畴的约定。因此,根据调解协议,XX公司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关系层面有就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向A清偿的义务。XX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未实际履行,A申请法院对XX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及执行异议案--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及执行异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及执行异议案--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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