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化工公司与热电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互联网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化工公司与热电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化工公司与热电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介绍--XX集中供热工程是A以世界银行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以解决城市改造、新房供暖、减少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进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此工程,A1992年8月27日成立了CC(以下简称C)。1993年5月12日,A召开C(以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筹建办公会议,该会议纪要载明:“为热电厂建成后经营管理更好衔接,需尽快组建经济实体――C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以筹建处为主体,全权主持热电厂建设,并承担经济责任。”后经该指挥部申请,XX市计划委员会于同年6月22日作出批复:“同意成立‘C筹建处’。筹建处隶属XX市计划委员会代管,全权主持热电厂的建设,并承担经济责任。”并任命E为筹建处主任。同年6月3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热电厂成立,E任法定代表人。

1994年3月26日,筹建处与B(以下简称化建公司)签订《XX集中供热工程(XX地区)合同》约定,筹建处将XX集中供热工程中的太子河泵站工程、供热管道工程和热力交换站工程承包给化建公司施工,预计工程总造价19990932元,施工时间为7个月。合同签订后,化建公司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A无异议。2001年11月28日,热电厂(筹建处)C与化建公司对工程款支付情况予以确认,即XX集中供热工程A、B、C三包决算净值21020204.78元,已付化建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11332391.33元,尚欠工程款9687813.45元。同年11月30日,C与化建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审定值为23580204.78元。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化工公司与热电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994年4月5日,为适应世界银行对贷款及国家对环保的要求,热电厂组建了D(以下简称供热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供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E。该公司与热电厂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001年10月28日,热电厂因多年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3年9月4日,化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化建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于1994年3月26日与筹建处签订XX集中供热工程(XX地区)六份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了A发包的XX集中供热工程中的太子河泵站工程、供热管道工程和热力交换站工程。工程竣工后,经化建公司和C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为23580204.78元,A已付工程款11332391.33元,尚欠工程款12247813.45元及利息8492729.60元。由于A拖欠工程款,造成化建公司因不能及时偿还设备材料款而承担违约金1490089.6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诉讼费5469074.91元。此外,因A一直未偿付化建公司垫付的设备及材料款而发生利息2668104.90元。综上,请求判令A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2247813.45元,给付工程款利息8492729.60元,赔偿经济损失6959164.51元,给付垫付的工程款利息2668104.9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化工公司与热电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筹建处与化建公司签订的集中供热工程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A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应当给付。关于A答辩称其没有与化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欠款债务的问题,因集中供热工程系政府设立的专项工程,其立项、机构组建、资金来源等均由A决定和实施,工程承包合同也是由A设立的筹建处与化建公司签订,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主体均为筹建处,而筹建处作为A的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故由A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并承担工程欠款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A的答辩主张不能成立。在化建公司承建热电厂建设工程的施工中,热电厂参与了A与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工程竣工后,A的筹建结果已全部实物转化为热电厂,热电厂和供热公司作为A投资的受益人,表示愿意承担给付全部工程欠款的义务,故热电厂和供热公司应当与A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义务。

关于化建公司诉请A赔偿经济损失6959164.51元的问题,因其源于化建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关于化建公司请求A给付因垫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2668104.90元问题,因其诉讼请求第二项给付工程款利息系全部欠款利息,故此项请求属重复计算,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化工公司与热电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一)A、热电厂、供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给付化建公司尚欠工程款9687813.45元;(二)A、热电厂、供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给付化建公司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01年1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化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849元,A承担63930.50元,热电厂和供热公司共同承担63930.50元,化建公司承担33988元。

二审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化工公司与热电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XX市供热总公司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B放弃本案对A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不再另行提出其他请求。

二、CD支付B工程款9687813.45元。其中第一期480万元于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二期4887813.45元一年半内付清,即2005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1887813.45元。上述工程款利息不再支付。

三、CD若不能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第二期4887813.45元工程款,则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工程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四、XX市供热总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第二期4887813.45元工程款的支付提供担保,即CD不能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支付B工程款时,由XX市供热总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3698元,由CD承担161849元,B承担1618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提供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