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2012年9月17日,A与B签订一份《XX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A向B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B中标位于XX市XX区XX大道的XX工程。2013年6月26日,A和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B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A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B多次向A送达联系函,请求A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A与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出具《XX结算审核报告》。A、B和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B收到通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A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B第九建设公司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XX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B系XX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B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B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B和A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2018年1月31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B对A的起诉。B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A欠付B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X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A与B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A欠付B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B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XX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A和B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XX工程管理(XX)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2014年11月24日,B收到通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A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B第九建设公司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XX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2月5日,B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B向A发送《关于主张XX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B第九建设公司又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A关于B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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