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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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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1998年10月15日,AXX研究中心XX国际旅游基地(以下简称旅游基地)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承建旅游基地开发的XX公寓楼。合同履行过程中,A按照合同约定于1998年10月5日开工,但旅游基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A窝工、利息等损失,共计1651753.78元。1999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并于2000年6月8日经XX市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督管理站评定达到优良标准。2001年11月9日,经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XX分所审核验证,工程结算值为7638124.44元。A、旅游基地均予以盖章认可。但旅游基地未支付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5767123.8元。2000年9月,旅游基地因未参加年检被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债权债务均由其开办单位B全权处理。A承建的工程系旅游基地与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2000年9月,XX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债权债务均由C接收。请求判令BC1.支付工程款5767123.8元;2.支付优良工程奖38.2万元;3.支付因B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1651753.78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B提出反诉称:1998年10月15日,旅游基地与A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A应于1999年5月30日前向旅游基地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但A至今未予交付。而且,A承包的本工程因至今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未通过验收,致使旅游基地未按约向C交付房屋,被人民法院判令向C承担违约赔偿金1370850元(按银行利率计算)。B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因A拖延竣工导致旅游基地其他损失127万元。请求判令A1.提供竣工图纸及全套竣工资料;2.赔偿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2645676元(截止2002年7月30日)。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XX高院二审准许B的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2.涉案工程是否为优良工程,B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优良奖;3.XX高院二审判决对计算B违约金截止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4.XX高院二审判决判令AB按照3:7的比例分担工程延期损失是否正确。

(一)关于XX高院二审准许B的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问题。

本案中,A主张B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依据是XXX会汁师事务所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系由C委托出具,而C并非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缔约人,其委托结算行为亦未经上述合同缔约双方认可。且上述报告审核的依据是A单方提供的涉案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亦未经发包方旅游基地认可。在XX高院二审期间,B提供了XX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笔录,该笔录中涉案工程监理人员称质监站验收涉案工程时,该工程尚未完工,而上述结算审核报告及A提供的结算书均是在完工基础上对工程款进行的结算审核,依照上述事实可以认定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款结算数额的审核不准确,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准许B重新鉴定的申请,适用法律并无不当。A认为二审法院准许B重新鉴定的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不予支持。

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XXX公寓楼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二审法院组织鉴定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并当庭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进行了认定,鉴定单位依据法庭的认定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改,作出《〈XXXX公寓楼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A主张其针对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鉴定单位未予回复,作出的补充鉴定报告未经其质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上述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工程是否为优良工程,B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优良奖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组织验收,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必经程序。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旅游基地因不具有相关的开发建设资格,故将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登记为AA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旅游基地作为发包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A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表明旅游基地并未将其对工程组织验收的权利委托AA在未经旅游基地同意情形下,单方向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申报质量评定等级,侵害了B作为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导致质监站对该工程验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A依照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评定证书主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优良,B应当支付工程优良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XX高院二审判决对计算B违约金截止时间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XX高院二审庭审笔录记载A称违约金应计算到2000年4月30日。上述陈述应作为A对违约金终止计算时间的自认。现其认为违约金应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与其自认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持。

(四)XX高院二审判决判令AB按照3:7的比例分担工程延期损失是否正确问题。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本案查明事实表明,在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并未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A单方申报竣工验收,侵害了旅游基地作为工程发包单位的权利,对工程未及时竣工亦造成影响。XX高院二审判决在A存在上述过错基础上,判令A对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A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中院一审判决:

()B支付A工程款576713774元;()B支付A优良工程款38190622元;()B偿付A工程款利息损失8522647元、工程保管费53150元、设备及周转性材料停滞损失费5217849元,合计14271996元;()驳回A要求C承担连带偿付义务的诉讼请求;()驳回B请求A赔偿其经济损失264576元的诉讼请求;()A提供给B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省高级二审判决:

一、撤销XX中院一审判决第二、三、五项;二、维持XX中院一审判决第四、六项;三、变更XX中院一审判决第一项为:B支付A工程款4729266.49元;四、B支付A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合同约定应拨付而未拨付的欠款和时间分段计算到2000年4月30日,计140893元;五、B支付A工程保管费、设备及周转性材料停滞费的70%计款402664.43元;六、B因逾期交付涉案工程赔偿给C1370850元,由A承担30%计款411255元。上述款项,逾期支付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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