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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AB上诉请求:1.撤销(2016)XX0107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戴XXAB关于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戴XX担。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上诉人C上诉请求:

1.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2016)XX0107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驳回戴XXC的诉讼请求。2.判决戴XX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被上诉人戴XX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以挂靠关系为由认定ABC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二、一审判决认定戴XX与黎XX之间的结算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三、一审法院未追加发包人城投公司为当事人,程序合法。四、一审判决认定戴XX是实际施工人,认定事实清楚。六、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本案本身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黎XX就工程款问题是与戴XX签订过协议的,这个时效没有过,而且ABC在一审中也没有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过抗辩,在二审提出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ABC的上诉请求。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被上诉人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XX支付工程款1395000元,并支付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647191.58元);2.判令AB与黎XX连带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及该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371149.29元);3.判令CXX分公司与黎XX连带支付工程款595000元及该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276042.29元);4.本案诉讼费由黎XXABCXX分公司承担。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2年10月23日,黎XX挂靠B与城投公司分别签订《XX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XX路)施工合同》和《XX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农贸市场)施工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将XXXXXX路改造工程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发包给B施工,其中XX路改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368412.66元,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852903.09元。同日,黎XX挂靠C与城投公司签订《XX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XXXX街、XX路、XX路)施工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将XXXX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发包给C施工,合同价款为1469406.15元。2012年10月29日,黎XX(乙方)与B(甲方)签订两份《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B承包的XX路工程及农贸市场工程委托黎XX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1368412.66元及852903.09元,承包方式均为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黎XX2012年11月6日向C出具《承诺书》,承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由黎XX施工队承担,如因黎XX施工队造成的一切经济、债权债务由黎XX施工队负责。同年10月25日,黎XX(甲方)与戴XX(乙方)签订《分包施工协议》,约定黎XXXXXXXX路改造工程、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和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戴XX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以上三项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687121.9元,工程签证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乙方包工包料不含税、不含管理费应得工程款3150000元及签证的70%,其余及签证的30%由甲方所得。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工程进度款、资料整理及工程结算。《分包施工协议》签订后,戴XX对上述改造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9月,上述工程完工,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3年9月15日,黎XX与戴XX签订《黎总付款明细表》,双方共同确认戴XX承包的上述三项工程及XXXX区甲子财政所项目的总工程总成本及利润为3930000元,截止2013年9月15日,黎XX已付工程款3957298元,未付工程款164.5万元。2013年12月27日,黎XX与戴XX签订《工程结算单》和《还款协议书》,《工程结算单》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经政府验收合格,截止2013年12月27日,黎XX尚欠戴XXXX路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800000元,尚欠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595000元,以上合计欠戴XX工程款1395000元。黎XX在《还款协议书》中承诺分期向戴XX支付工程款,其中至2014年1月10日前还500000元,至2014年3月10日前余款及利息还清。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延期一日按应还款的3‰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22日,黎XX向戴XX作出《还款承诺书》,内容载明:”黎XX就偿还戴XX工程欠款本息事宜,承诺第一期在2015年6月30日偿还1000000元,第二期在2015年8月30日偿还1000000元。”但黎XX至今未付款。

另查,上述工程完工后均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上述单位共同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一致认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工程质量优良,同意验收,上述竣工验收材料均已报审计部门备案。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C及其分公司、A及其分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该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鉴定:对”2013年12月27日《工程结算单》”、”2012年10月25日《分包施工协议》””2013年12月27日《还款协议书》””2015年5月22日《还款承诺书》”、”2012年12月10日《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12年10月29日《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13年3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该院依职权调取的鉴定材料)”中”黎XX”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该院依法通过该院司法技术处对外委托XX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XX公平鉴【2017】文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为:要求鉴定的8个”黎XX”的签名笔迹均是同一人所写。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戴XX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戴XX与黎XX之间的工程结算是否有效;3.A及其分公司、C及其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及责任范围。

一、关于戴XX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黎XX挂靠BC分别与XX城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戴XX施工,戴XX承包涉案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与黎XX进行工程结算,故戴XX属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二、关于戴XX与黎XX之间的工程结算是否有效的问题。黎XX在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BC与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合同自始无效。黎XX承包上述工程后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戴XX,双方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亦属无效。戴XX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后,与黎XX在工程结算的基础上签订的《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工程结算及付款达成的合意,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合法有效。故黎XX应按协议的约定向戴XX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三、关于A及其分公司、C及其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及责任范围的问题。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黎XX挂靠BC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黎XX与戴XX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涉案工程完工后均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并报审计部门备案。故戴XX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黎XX按照结算单和还款协议支付相应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BC均认可黎XX与其存在挂靠关系。挂靠行为属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故被挂靠的BC应就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工程结算单》载明的内容,其中黎XX尚欠戴XXXX路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800000元,尚欠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595000元。而XX路和农贸市场系黎XX挂靠B承包的工程,故B应在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BAXX设立的分公司,故AB应就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系黎XX挂靠C承包的工程,故C应在工程款595000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XX未提供证据证明XX分公司参与了分包施工协议的签订及施工过程,故XX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C以其与黎XX签订了《承诺书》为由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承诺书系黎XX挂靠C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对C的上述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C认为由于发包方城投公司尚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戴XX与黎XX单方面进行结算无效的意见,该院认为,涉案工程由发包方发包给由黎XX挂靠的BC后,黎XX再转包给戴XX。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黎XX与戴XX就工程款的结算并不以发包方与本案黎XXABCXX分公司的结算为前提和依据,故C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B主张黎XX与戴XX约定的利息过高的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结合戴XX与黎XX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一条关于还款利率的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延期一日按应还款的3‰计算违约金。”黎XX至今未按协议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戴XX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戴XX主张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院予以照准。关于B认为黎XX未到庭,无法证实戴XX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黎XX的签名是否真实的抗辩意见,该院为查明案情,根据A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本案涉及黎XX签名的证据材料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要求鉴定的8个”黎XX”的签名笔迹均是同一人所写。这些鉴定材料不仅包括戴XX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还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还包括B自行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及该院依法调取的银行开户资料,鉴定材料充足、客观,鉴定程序合法、公正,故该院将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一审法院判决:

1.限黎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XX支付工程款13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39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AB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8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C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工程款5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59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37.53元(戴XX已预缴),由戴XX负担52元,由AB共同负担13216.53元,由C负担9869元。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戴XX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戴XX与黎XX之间的工程结算是否有效;3.A及其分公司、C是否应对黎XX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戴XX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本案中,黎XX挂靠BC分别与城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黎XX又将涉案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戴XX施工。因黎XX和戴XX都没有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黎XX与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黎XX与戴XX承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戴XX承包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将验收合格工程交付给了城投公司使用,故戴XX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A及其分公司、C关于戴XX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工程结算单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戴XX在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和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与黎XX就涉案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该《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故黎XX应按协议的约定向戴XX支付相应的工程款。ABC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有效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还款协议书》仅系黎XX对支付拖欠戴XX工程款期限作出承诺,其基础法律关系是施工合同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及其分公司、C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

关于连带责任问题。因黎XX挂靠BC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黎XX与戴XX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BC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戴XX施工的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戴XX诉请BC对黎XX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以支持。由于BAXX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A承担,故A也应就黎XX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与B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XX诉请AB共同对黎XX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支持戴XX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ABC关于其不应对黎XX拖欠戴XX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ABC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ABC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戴XX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存在,本院不予支持。故ABC关于戴XX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关于有关程序问题。关于追加建设单位城投公司参加诉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戴XX仅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黎XXBC符合法律规定,故C关于应追加城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上诉主张于法不符。关于合并审理问题。虽然戴XX是分别与黎XX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但两项工程是一起进行结算的,原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C关于原审将两份施工合同合并审理违法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及其分公司、C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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