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互联网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5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原告完成承揽的B经营的商铺装修工程后,向B多次催要剩余装修款。2015年5月13日,原告与B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给予B一定的折扣,只支付20万元,B出具了欠款条,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由B个人承担。但至今B未偿还欠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B辩称,B与原告双方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关系,原告实际给B经营的酒店进行了装修,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B不欠原告款项,B已经付清了全部装修款。而且因为原告的装修质量存在问题,给B造成了27万元的空调全部作废,并造成了酒店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应当赔偿损失,B将另行主张权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院确认如下:2014年2月,B找到原告要求对其经营的济南市某美食城中的XX酒店进行装修,原告称:工程于2014年4月24日开工,于2014年6月15日竣工,于2014年7月份投入使用,B已经支付工程款共计30万元,其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装修工程欠款2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认定如下:原告称:其与B双方在工程竣工之后经过协商,确定工程总价款为65万元,B向其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其余35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后又经双方协商,其同意进行打折,同意B一次性支付20万元,其余15万元予以放弃,对此B出具了欠款条一份。原告提交欠款条一份,证明其以上所述,该欠款条载明:“经协商,哈啤酒吃蛤蜊工程装修款剩于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双方一致同意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由B直接转入济南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A中国工商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为准。如有到期未偿清,诉讼由济南市中区法院管辖,另付身份证复印件壹张,签字确认(手印),该款项由B个人承担。欠款人:B2015年5月13日。”B对原告提交的上述欠款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欠款条中其本人签名及手印均不是其所签及所按。B认为当时双方协商的工程结算款项就是30万元,所以其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该结算的工程总价款。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提交的欠款条中B的签名笔迹及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因鉴定部门通知原告、B双方提取笔迹、指印样本,B没有在通知的时间内到场,使鉴定部门因现有样本条件有限无法进行鉴定,而终止鉴定。且经本院向B告知后,B也未向本院提供鉴定所需样本材料,致使无法进行鉴定。原告因申请鉴定而支出鉴定费用共计4500元。

原告要求B偿还装修工程欠款2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其明确表示经济损失就是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欠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开始(约定的付款日届满的次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1150元包括在上述计算方式之中。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B之间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B对原告提交的欠款条中其本人签名与手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为此申请鉴定,但B拒不到场提取笔迹、指印样本,使鉴定部门无法提取鉴定样本,而终止鉴定。根据上述规定,B应当对其提出的反驳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提交的欠款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款条、工程(预)结算表一份(9页)、照片9张及其与B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B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0万元的事实成立。原告要求B偿还装修工程欠款20万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予支持。B主张双方协商的工程结算款项就是30万元,其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该结算的工程总价款,对此B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B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要求B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及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B偿还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欠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济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B负担;鉴定费用4500元,由B负担。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提供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