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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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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知名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查明

原告B通过被告A介绍,以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XX尚品”二期6#、7#楼桩基工程,于2013年2月22日开工,同年4月8日竣工验收,结算工程量及工程款736020元。施工期间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直接给付部分工程款,其余工程款与被告A结清。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欠款,其余欠款由被告A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被告A共支付原告11万元工程款,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进行了结算,扣除相关费用后,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3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今欠B桩基款叁拾肆万元整”。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经被告介绍承接了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部分桩基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进行了工程结算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被告A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结算了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有证据可予证实,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亦能印证被告A自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的事实。2014年1月28日,从被告A向原告B出具的欠款证明的内容可以认定该证明实际为欠款条,结合其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事实,被告主张系笔误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进行结算后,双方之间形成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A欠原告34万元。该欠条未写明还款日期,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在原告主张还款后仍拖欠支付,应当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A欠原告B3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9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A负担。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B经上诉人A介绍承接了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部分桩基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上诉人主张其没有领取过该工程的XX何工程款,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XX。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和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诉人A部分领款收据及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结合上诉人A名下的路虎牌车辆确系从刘XX名下过户而来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证实上诉人A代表被上诉人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领取过工程款。退一步讲,即使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和上诉人A结清该工程的所有款项,因上诉人A自愿向被上诉人B出具欠款书面证明,应视为其对该债权的认可,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上诉人A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责XX。上诉人主张其出具欠款证明只是想证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欠被上诉人工程款34万元,但该证明中并未出现与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有关的内容,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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