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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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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原告诉称

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6465.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974.6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xxxx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称:一、对于合同我方主张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验收合格单,乙方将项目转交给甲方并提交完整的项目文档,但是原告没有履行该约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原告履行了该约定,所以我方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没有履行后面10%的工程款是由于原告违约在先,我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二、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项目完工后乙方为甲方办理国家光伏发电的补贴申请,项目完工后我方根据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是原告没有协助办理,即没有履行合同的该项约定,我方因此需要主张不安抗辩权。三、根据合同的第十条第三款,如各方均有过错,即按照过错的大小分别负相应的责任,我方认为原告违约在先并存在过错,所以对于发生的后果,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回款确认函,我方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也是存在客观原因,主要是由于工程项目的扶贫办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客观上影响了项目无法验收和结算,所以在衡量我方的责任后也应该考虑双方的原因。五、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我方在回款确认函中回复了原告,时间是从201842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因为这是确认函,及时计算违约金也应该从2018425日开始计算。六、对于原告主张的建筑工程的货款,里面除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外,还有询证函、回款确认函等,对于原告如何履行合同、最终履行的情况并没有证据证明。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法院查明

2017年,原告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xxxx县xx镇××村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被告xxxx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xxxxxx有限公司采购整套光伏系统及定制设计、并网验收服务,在被告xxxx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xx县xx镇××村的房产具有使用产权的屋顶建设总容量48.72KWxxxx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xx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工程,并于2017年1020日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2018329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xxxx能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xxxxxx有限公司工程款96465.6元。由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法院认为:

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xxxx县xx镇××村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施工且已完成,并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抗辩称由于原告没有向其转交项目文档,所以才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整个项目完工后,乙方(即原告)组织双方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共同签订验收合格单,乙方(即原告)将项目转交甲方(即被告),并提交完整的项目文档,项目产权归属甲方(即被告)”,但该项目工程竣工后经过双方验收,并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结算,被告也给原告出具了回款确认函承诺于2018425日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此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出抗辩要求原告转交其项目文档,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原告向其转交项目文档。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抗辩称由于原告没有协助其办理国家光伏补贴申请,所以其基于不安抗辩权,所以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项目完工后,乙方(即原告)为甲方(即被告)协助办理国家光伏补贴申请”,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原告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其无法申请办理国家光伏补贴,合同亦无约定原告具体履行什么协助义务及履行方式。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原告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96465.6元并提供了经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询证函佐证,故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6465.6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工程验收之日即201710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6465.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原、被告约定“工程施工部分完成后,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并约定“甲方(即被告)逾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从工程验收之日即20171020日起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71020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8724日的违约金数额为12974.62元。经审核,从20171020日至2018724日,被告共逾期277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3360.49元,原告主张为12974.62元,本院予以照准。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法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纠纷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例裁判结果

限被告xxxx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原告xxxx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46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8724日为12974.62元,2018725日后的,以96465.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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