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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欠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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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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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欠款纠纷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钢结构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达成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且被告应于2013年5月5日前返还原告超支的工程款等31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等315000元及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欠款纠纷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欠款纠纷法院查明

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施工4#车间。2013年4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乙方资金困难,无力继续履行2012年11月16日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经双方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履行上述合同,经结算,乙方应返还甲方超支工程款及提供给诸城市三力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税款等共计315000元,于2013年5月5日前付清。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等共计315000元,并承担损失50000元。

另查明,原告主张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贷款利率5.6%计算315000元自2013年5月6日至起诉之日2013年7月23日的利息为38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一宗、协议书一份、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欠款纠纷法院认为

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就合同的解除作出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等31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返还工程款等造成的损失,但就工程款等的返还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其逾期返还工程款等确实会给原告带来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自履行期限届满至起诉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15000元的利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数额为3818元。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济南工程欠款纠纷律师济南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欠款纠纷裁判结果

一、被告B返还原告A工程款等315000元,利息3818元(自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7月23日),计款3188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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