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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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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被法院驳回案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一审法院查明

2012年9月19日,原告A与被告BXXXX项目部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XXXX大都会二期(XX城);工程地点为XX新城;建筑面积为145650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XX大都会二期所有楼栋一层甲方(即被告B,下同)要求的外墙安装挂石(黄金麻细花喷砂面带保温),按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的要求,相关技术资料的全部内容并负责做一套六份竣工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单价为平面石材(含保温)每平方米626元,圆柱石材每平方米800元,平面石材(不含保温)每平方米576元;付款方式为每完成一栋楼体施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本栋工程款的70%,在全部13栋楼体完全竣工交付后一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期满后付清;技术要求为1、严格按设计图纸和经甲方认定的样板石材要求选用各种材料,所有材料必须品质优良,符合国家施工行业标准,严格施工并达到验收规范需要的标准。2、由乙方(即原告A,下同)提供样板石材,经甲方确认。封样后作为石材进场验收的依据之一。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生产、加工,如出现与图纸不符或无法安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4、按国家有关标准决定,每批石材进场必须经甲方验收,厂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同时每批石材的进场必须有相关产品的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5、乙方提供的石材及保温材料必须是经过当地职能部门备案并批准使用的合格产品,保温材料的节能及防火等级必须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协议书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A主张其按照自己公司的石材数量及自己的测量,其完成的工程量施工面积为1058平方米,对应的施工项目是平面石材(含保温),单价为626平方米,并据此计算出应付工程款为662308元。庭审过程中,原告A自认其主张的施工面积为不准确面积。

原告A提交被告B员工XX(即本案被告B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出面材料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B对该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书面材料为A4纸张,左上方标注有“1、外企进赤备案2、新型材料进赤备案3、图纸深化设计4、各种原材检测5、现场监理资料”的内容,中间部分内容为“施工单位完成各项施工及材料,后达到验收标准,总包单位予以确认工程量,按合同执行各项合同约定。”原告A据此主张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图纸要求施工完毕,且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B主张该份书面材料的出具是要求原告A提供其所要求的五项资料,并设定了执行合同约定付款的各项条件,包括完成施工及资料交付、达到验收标准、确认工程量。原告A对其是否按照该书面资料要求提供五项资料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B主张原告A并未按照合同第七项之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A对其是否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A与被告B均确认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原告A主张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原告A作为协议约定的施工方,其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A的工程承包范围为XX大都会二期所有楼栋一层甲方要求的外墙安装挂石(黄金麻细花喷砂面带保温),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其履行协议书施工内容的技术要求,但原告A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按照合同第七条之约定履行了有关技术要求的合同义务。根据原告A提交的由被告B工作人员XX出具的书面材料,也明确载明了原告A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结算条件,原告A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完成了被告B要求的义务事项。同时,原告A主张的工程款系其根据己方自行计算和测量的施工面积计算的数额,且其自认施工面积不准确,故其计算的工程款也不是确定金额。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20元,由原告A负担。

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A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没有开庭质证和认定。本案于2015年6月2日开庭后,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交了新证据,然而原审法院没有再开庭,对此并未作出说明。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已投入使用,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承认其所承包工程部分投入使用。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已经予以认可,也没有提出质量问题,但就是不予以确认工程量。上诉人根据设计图纸、现场测量所得出的施工面积,基本上与实际相符,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确认,其目的就是不想支付工程款。四、上诉人依据合同进行了施工,材料符合要求,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只施工了部分工程,被上诉人更换他人施工,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因拿不到工钱而多次上访。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B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二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B是否应当向上诉人A支付其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及原审程序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工程款应否支付问题,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未进行验收交付,且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对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施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亦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其所施工工程已经达到了付款条件,且上诉人所主张的工程款双方并未进行结算,故此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此,上诉人可待证据充分或条件成就后,另案主张权利。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原审程序违法问题,经审查,原审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建筑工程索要工程款纠纷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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