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欠付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欠付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2012年2月份,被告将其承包的xx工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任务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欠工程款40000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据,表示2013年12月底付清,但被告逾期未还,后经原告讨要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做出判决。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欠付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被告辩称 2012年被告将xx工程的木工工程和钢筋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在项目施工期间,由于施工人员不到位,浪费了被告购买的材料,耽误了工期,经甲方(xx县xx工程xx项目部)验收不合格,甲方给原告开具了罚款单,罚款单共计四万元,故被告清退了原告及其施工人员。当时,被告的合伙人刘xx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9350元,已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但原告对工程款已结清的事实不予认可,并于2013年6月份请被告饮酒喝茶,后到xx县xx宾馆,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了几个人逼迫被告打了两份欠条。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欠付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法院查明 2012年期间,原被告达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xx工程的木工工程和钢筋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依约进场施工,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34500工程款,并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共计40000元的工程款欠条。经原告追要欠款,被告推诿不还。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欠付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法院认为 2012年原被告自愿达成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对xx工程的木工工程和钢筋工程进行施工,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又于2013年6月17日为原告出具工程款共计40000元欠条,充分说明被告对剩余债务及数额的确认,故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欠条是受原告逼迫所写,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欠付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裁判结果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工程款40000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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