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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法律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法律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包括承发包双方,有的还涉及分包方。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材料往往数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正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中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等各种现象都会在诉讼活动中显现出来,无形中增加了司法鉴定难度。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法律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包括: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及加工订货合同。

 

  (5)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8)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鉴定的有关文件和其它资料。

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法律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约原则的法律适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从约原则简言之即约定优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任何人均无权自行选择和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这也是对约定优先原则的立法肯定,也更加明确了在工程结算出现纷争时,约定优先是法定原则。

三、招标人所提供清单的工程量、工作内容、编制说明不够准确    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下,有些工程招标清单中工程量不准确,将直接影响投标人对投标数据的分析,导致投标决策失误。    清单内容不准确表现如下:    (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达到统一的要求。    (2)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缺失,不仅给投标人计算综合单价造成困难,而且易造成索赔。    (3)工程量计算错误:    a.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投标和预算控制有困难。    b.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则会给业主带来损失,如采用不平衡报价。    c.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会引发其他施工索赔。承包商除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外,还可能提出索赔。例如由于工程数量增加,承包商的开办费用(如施工队伍调遣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够开支,可能要求业主赔偿。    d.工程量计算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工程师不得不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价格。    (4)清单项目的选用不规范,项目选用的随意性很大。     (5)计价规范本身有缺陷,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     招标人应保证清单中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产生过多的错项、漏项。另外,清单中的工作内容描述要具体,对招标范围、计算口径等要详细,以保证投标人在编制综合单价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法律问题--施工设计深度不够     施工设计不够精深全面,尤其是市政工程属政府指令性计划工程,往往是仓促开工,迫切地要求及早完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甚至漏项,初期设计根本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造价一再提高,造成发生施工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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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法律问题--建材价格波动幅度较大    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针对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装饰材料等,合同一般会约定价格风险(±3%±5%)。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甲乙双方不再调整价差。    风险范围设立的最初意义在于,施工期间如果材料价格有涨有跌,在一定范围内总价差应偏差不大。因此,为减少甲乙双方结算时的工作量,促进结算尽快完成,设置了一定的风险范围。但近几年上述主要建材总的价格趋势不断上涨,过多的价差风险足以导致项目亏损。    结合建筑行业整体的利润水平,主材价格波动范围的风险范围设置在±1%±3%区间内比较合理。同时,应规定在工程施工期内,如果某项主材出现单向价格波动超出风险范围后,应调整其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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