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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济南建筑工程转包挂靠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被告辩称

xx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施工合同未约定,故不予认可。且施工合同约定在签订结算订单30日内付结算款的95%,并有5%的质保金,在交验合格2年后返还,因此原告无权在结算之日主张利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济南建筑工程转包挂靠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420日,原、被告签订xx小区沥青道路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甲方)即被告,承包人(乙方)及原告,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xx小区沥青道路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地点在xxxxxx大街与xx路交汇;工程范围小区沥青道路铺筑、合同价款暂定为162.48万元(工程量为暂定量),工程无预付款,第一次付款在二灰石铺装完成达到5000平,付已完工程60%的进度款,同时支付5000平沥青路面30%的备料款(14.55万元);第二次付款在全部工程二灰石铺装结束,付已完工程60%的进度款,同时支付雨下沥青路面30%的备料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提交结算资料,此后双方在15日内核对完毕并签订结算定案单,3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原告应提供全额(含被告供材,被告另补偿税费)的工程发票,余下5%的质量保证金在交验合格两年后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被告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万元。2013820日,工程竣工后通过验收,经xx公司结算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一份,载明核后(结算)价1754435元,实际已付工程款累计100万元,质保金87721.7元,结算后应付款666713.3元。后原告已为被告开具工程款全额发票。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济南建筑工程转包挂靠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施工,己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部全部工程款,因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法院对此数额予以采信。原告向被告主张尚欠工程款65443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原被告于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提交结算资料,此后双方在15日内核对完毕并签订结算定案单,3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工程结算审核日期为2013820日,故被告应于2013920日前付至结算价款的95%1666713.25元,已付110万元,余款566713.25元的利息应从20139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合同中约定5%的质量保证金87721.7元在交验合格两年后无息返还,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返还,应支付自期限届满即20158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转包挂靠纠纷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主张尚欠工程款65443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济南建筑工程转包挂靠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xxxx事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5443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66713.25元自20139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87721.7元自20158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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