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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  2013年xx公司承建了xx市xx区xx路xx桥工程。2013年11月6日,xx公司与徐xx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该工程由徐xx作为xx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施工。合同约定徐xx独立承担施工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对涉及该工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责任;xx公司为徐xx负责出具与工程相关的各项手续,协助徐xx进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预(结)算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活动,及时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涉及该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合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由徐xx承担,不论建设单位是否代扣代缴均由xx公司统一办理相关手续;xx公司向徐xx按含税工程总造价(含xx公司供材)提取5%的管理费,由xx公司在拨款时扣留。管理费在结算审计完后第一次拨款时将管理费一次扣清;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拨付的一切备料款、工程款、结算款都由xx公司办理,徐xx有责任向建设单位催要工程款,但拨款时必须由xx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徐xx必须将施工材料全部及时的上交xx公司生产部,持xx公司生产部结算通知到财审部结清所有相关账目。合同签订后,徐xx组织进行了施工。(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直至2014年3月14日,xx公司与祝xx签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由祝xx继续组织施工,徐xx不再进行施工。2014年3月16日,xx公司、徐xx与祝xx就该工程进行了交接并签订了更换项目部交接情况书,对徐xx已经完成的施工情况进行了确认。经xx公司委托,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审核报告,xx区xx路xx桥工程徐xx项目部工程造价为934917.42元。在徐xx施工过程中,徐xx先后向房本忠购买了钢筋、沙石料及水泥,并分别于2013年11月10日、2013年12月10日、2013年12月21日出具三张欠条,共欠房本忠材料款410700元;2013年11月8日,徐xx从xx公司借取钢筋及商砼款200000元;2013年11月10日,徐xx从xx公司借取工程款166680元;2014年5月30日,徐xx出具欠条,欠齐先振人工费合计82200元;2014年6月17日,徐xx出具欠条,欠xx商砼款164210元,并同意从xx公司支付。xx公司根据徐xx出具的欠条,先后共向齐先振支付人工费79000元,向xx市xx区xx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砼款144210元,并为徐xx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根据法律规定,以上各税金营业税应为28047.52元(934917.42×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为1963.32元(28047.52×7%),教育费附加应为841.43元(28047.52×3%),地方教育附加应为280.48元(28047.52×1%),印花税应为280.48元(28047.52×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为280.48元(28047.52×1%),共计31693.71元。另查,房本忠于20101213日将xx公司、徐xx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xx公司、徐xx支付欠款410700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37号判决书,判决徐xx给付房本忠钢筋款253800元、砂石料款102000元、水泥款54900元共计410700元,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判决后,经xx公司自动履行及原审法院强制执行,xx公司承担了全部连带责任,共付给房本忠货款4107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xx公司申请对徐xx在xx市xx区xx路xx桥工程中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但徐xx拒绝鉴定,xx公司后撤回了鉴定申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xx公司从建设单位承包xx市xx区xx路xx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徐xx,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xx公司、徐xx双方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应当按照徐xx实际施工造价进行,双方不得从无效合同中获得利益。在徐xx施工过程中,xx公司支付给徐xx钢筋及商砼款借款200000元、工程款借款166680元,支付给齐先振人工费79000元,支付给xx市xx区xx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商砼款144210元,代缴税金31693.71元,代为承担本应由徐xx给付房本忠的货款410700元,xx公司共为徐xx支出工程款1032283.71元,而徐xx实际施工工程造价为934917.42元,超出97366.29元,xx公司没有非法所得,徐xx应当返还给xx公司。xx公司主张徐xx给付垫付款324779.081元,对超出97366.29元的部分,x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徐xx辩称xx公司应当承担停业整顿、吊销证书等法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xx公司垫付款97366.29元;二、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xx公司负担4320元,徐xx负担1852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原审判决上诉人徐xx支付被上诉人xx公司垫付款97366.29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xx公司从建设单位承包xx市xx区xx路xx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上诉人徐xx,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上诉人xx公司、上诉人徐xx双方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工程款结算应当按照徐xx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双方不得从无效合同中获得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徐xx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上诉人xx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虽然无效,上诉人徐xx依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反之,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上诉人xx公司也有权利参照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支付超过工程实际造价的垫付款,上诉人也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承担其所施工工程的材料款、人工费及政府税费。上诉人主张因《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因此不能要求上诉人支付超付的垫付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关于上诉人所施工工程的造价问题,被上诉人xx公司、上诉人徐xx与祝xx就上诉人所施工工程进行了交接并签订了更换项目部交接情况书,对上诉人徐xx已经完成的施工情况进行了确认(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  。经被上诉人xx公司委托,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单、建设施工合同、更换项目部交接情况等资料进行造价审核并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审核报告,确认上诉人徐xx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934917.42元。对此,上诉人虽然不认可,但其在原审中并未申请法院对其所施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且在被上诉人xx公司申请对其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徐xx依然拒绝鉴定,上诉人应对此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依据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确定上诉人所施工工程造价为934917.42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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